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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启专项整治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违规挪用或担刑责

2015-04-30 10:40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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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李沧区政府组织召开全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年”暨“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动员大会,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部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参会。会议总结了2014年全市物业服务行业所取得的成就,也对2015年提出了新的工作目标。

2014年在全市深入开展的以“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为宗旨,以“树行业标杆,建诚信品牌”为主题的“青岛市物业服务年”活动,在物业服务规范、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和突破,特别是通过开展“企业经理开放日”、“业主恳谈会”等系列活动,营造了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服务年期间共发放宣传资料16余万份,现场参与群众4.5万余人;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物业管理项目经理1500余人,安全生产培训2000余人,安保、消防等培训1000余人;巡检物业管理小区860余个,整改物业管理问题210余件,通过服务年活动的开展涌现出了一大批标杆企业、品牌企业、诚信企业,使得群众满意度和企业服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市物业办主任于守贤表示,2015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将在2014年“青岛市物业服务年”工作基础上,重点在全市开展以“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为目的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以标准化提升服务,促品牌型企业创建。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办将重点整治以下内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以上违规行为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审批部门将不予批准。另外,今年10月份,市物业办将会同相关单位组成专项整治验收小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验收。对管理规范、服务标准、业主口碑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对不积极开展活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业主意见大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第二年度的评优资格,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注销资质或向上级资质审批部门提出降级等处分建议。并将对以往获奖项目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项目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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