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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版物业条例保障“租客”合法权益

2015-09-21 14:43 来源:合肥在线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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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开幕。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余焰炉作了关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保障“租客”的合法权益,物业使用人可以列席业主大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情形,可进行应急处置,应急维修费用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保障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一致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这些物业使用人没有产权,难以参与物业管理,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修订草案增加对物业使用人权益的保护,在总则中明确了对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增加了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内容,指出其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可以列席业主大会。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建设单位出

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通过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管理物业的基本制度,但有关规定较为原则,各方面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难、开会难、履职难、换届难。

为此,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规定,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修订草案规定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指出可以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管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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