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员工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进入物业公司电脑窃取业主信息四千余条,以总价四千元出售给欧某,被诉至法院。昨天,市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徐某、欧某有期徒刑一年,处以罚金两千元。
去年1月,欧某与就职于某物业公司的徐某多次接触,商谈购买北京某小区业主信息一事。两个月后,徐某伙同李某、吴某、熊某,非法进入其所在物业公司的电脑,窃取业主信息四千余条,并以四千元的价格出售给欧某。案发后,徐某、欧某、吴某被抓获归案,李某、熊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一审判决后,徐某、欧某不服上诉。
市三中院经过审理,维持一审判决,欧某、徐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两千元,吴某、李某、熊某被判处缓刑,并分别处罚金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