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物业公司在为海南霸王岭林业局提供物业服务中,双方为追要物业服务费反目为仇,闹到了法庭。12月7日,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物业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双方就《物业管理承包合同》中押金3万元该不该退,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到底该不该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了激烈地辩论。
据陕西秦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汉公司)、昌江霸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霸岭物业公司)代理人李先生称,2011年9月30日,秦汉公司与霸王岭林业局签订《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秦汉公司承包霸王岭林业局的住宅小区及机关公共物业服务管理。后该林业局在昌江县项目地设立“昌江霸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授权委托霸岭物业公司全面执行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李先生还称,在三年的合同履行期间,霸岭物业公司为霸王岭林业局提供了三年的有偿服务。2014年12月3日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局属产权部分的物业管理费(住户应付部分)由霸岭公司向住户收取,霸王岭林业局配合。协议签订后,秦汉公司和霸岭物业公司在向住户收取物业费的过程中,除17户住户缴纳三年物业费4683.6元外,绝大多数住户据交物业费。霸岭物业公司认为霸王岭林业局未积极配合其向住户收取物业费双方发生了争执。在秦汉公司、霸岭物业公司就追要物业费问题依旧与霸王岭林业局多次协商未果后于今年9月8日向昌江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霸王岭林业局支付霸岭物业公司局属产权部分的物业费49149.4元。对于押金3万元是否退还,一审法院未明确。
在庭上,李先生强调,霸王岭林业局要求开具的发票金额,有替霸王岭林业局代管的32名工人的工资和五险一金,这部分钱不该由他们出具发票。
霸王岭林业局的代理人认为:秦汉公司、霸岭物业公司未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发票,违约在先,给林业局造成损失,而且物业公司请求补交职工所欠的物业费,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霸王岭林业局交付的部分,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据了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物业之家将继续进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