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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多条焦点条文有变

2016-05-29 22:04 来源:光明网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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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12日,市法制局就《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该意见稿受到各界高度关注,尤其是对其中关于“不按时缴物管费业主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新规,引来热议。不少市民曾吐槽这做法不公允,且对物管企业没一并纳入诚信体系颇有微词。

昨天,市法制局向媒体公开了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的报告。记者对比发现,“不缴物管费纳入征信系统”一规已有变,同时修改稿还增设了新条文,物管不作为,或将印上“不良记录”。

“不缴物管费纳入征信系统”一规有变

经仲裁或判决仍拒缴纳者才会纳入“黑名单”

记者注意到,采纳情况报告中,市法制局共将收集到的意见分为十五个类别,反馈意见最多的要数“业主不按时缴费将纳入征信系统”这一条文。

经研究市法制局最后认为,将欠缴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尚缺乏法律依据,且纳入的前提条件不够明确。但是,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法律规定的业主义务。物业管理费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交,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根据上述意见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修改稿明确,对于违约行为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放宽

三大条件具备一项即可提申请

在关于“业主大会的设立门槛”,记者注意到,有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将同时具备交付面积达50%和20%业主联名作为首次设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严于国家和省的标准,由此造成业主大会难以成立,建议取消20%的业主联名发起的限制,并鼓励成立业主大会,降低业主大会的成立门槛。

经研究,以同时具备交付面积达50%和20%业主联名作为业主大会设立条件,是现行条例的规定。为便利启动业主大会成立程序,修改稿将上述两项并列条件修改为选择性条件。并结合珠海实际,针对有小区或存在交付使用的面积较低的情况,增设“首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超过二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也可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据法制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这意味着只要达到一个条件,业主就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门槛大大减低。

物管也将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不作为企业或将被记“不良记录”

记者注意到,修改稿还吸取了市民关于物业企业、负责人也需纳入诚信体系管理的建议,进一步明确了物管企业及负责人不作为而担负的法律责任。

据采纳情况报告显示,有意见认为,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只关注收取物业费、停车费,并未能按规定提供保洁、安保等基本的物业服务,建议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报告采纳了此项意见,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一条关于物业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的信用管理规定。修改后的条款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等提供日常物业服务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有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严重损害业主利益行为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信用档案,同时录入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

筹备组成员条件限制减少

“欠物管费业主不得成为筹备组成员”规定被删

而在“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条件设置”上,有意见认为,原意见稿将存在欠缴物业费、未接受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失信记录等情形作为不能成为筹备组成员的条件,不合理。

对此,经研究,市法制局认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和功能主要是登记业主情况、发布信息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工作,欠缴物业费、未接受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存在失信记录与能否担任筹备组成员,承担筹备工作无密切关联,故修改稿采纳了此项意见,删除了筹备组成员条件中的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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