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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业主:恶意欠费纳入诚信黑名单 物管:服务合同终止15天内走人

2016-06-02 14:17 来源:重庆晚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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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恶意拖欠物管费,物管公司怎么办?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能否以有业主欠缴物管费为由拒绝交接?重庆晚报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重庆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征求意见稿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细化。各界人士可通过电邮把意见建议发至pengwei@@cqgtfw.gov.cn,或通过信函寄至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

恶意欠缴物管费 纳入诚信黑名单

对恶意欠缴物管费的业主,将被纳入银行个人诚信系统。去年9月起,永川区在全市率先把恶意拖欠物管费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征求意见稿把这一规定在全市铺开,以加强业主信用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有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等严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管理规约等行为的,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或者仲裁裁决确认的,拒不履行或拒不改正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业主委员会成员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其他业主权益且经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服务合同如终止 物管必须办交接

对于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引发的矛盾和争议,征求意见稿也作出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完成交接;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居(村)委员会暂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完成交接。合同未解除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解除之日。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新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也可以自行收取,但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新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缴物业服务费提供帮助。

重庆晚报记者 陈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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