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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管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小区物业应制止违规养狗

2016-07-27 10:48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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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据新安晚报报道,昨天下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又做出了多处修改。

禁止违规养宠物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很普遍,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破坏小区绿化、饲养大型犬类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住宅小区内攀折花木、破坏小区绿化现象以及违反饲养宠物规定的行为比较普遍,损害了其他业主权利,威胁其他业主的人身安全。对此类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对于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为此,《条例》修改稿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性行为增加了两项规定,在小区内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及违反规定饲养宠物都会被禁止。具体表现为: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乱停车辆,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条例》规定,物业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车位权属应明确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等公共设施的权属不明,已经成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焦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应当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利于业主准确知情,减少矛盾纠纷。

《条例》修改稿作出规定: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明文件,并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新房须现场查验

《条例》对新建物业的综合查验做出了规定,将之前修改稿中“对新建住宅物业,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原因是,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综合查验,没有约束力。

不仅如此,《条例》还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综合查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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