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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呼之欲出

2016-08-25 15:09 来源:三晋都市报(太原)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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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物业管理匮乏 业主花钱买不到服务

物业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幸福指数。但在太原市的800多家物业服务企业中,一级资质的只有11家,大部分为三级资质,企业服务水平普遍不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也较低,物业服务纠纷频发多发的问题日渐突出,尽快制定物业管理专项法规以推动行业发展尤为迫切。可喜的是:今年3月,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将《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纳入2016年地方立法项目,经过调研、起草、多次修改,8月24日,《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太原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初审,虽然还要经过二审甚至三审,但太原市物业管理有法可依已指日可待。

现状1:物业管理投诉占住房管理投诉的60%以上

太原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逐步发展壮大,至今物业服务企业已由10年前的170多家,迅速发展到目前的800多家。除了11家一级资质企业外,二级资质企业50多家,三级资质企业740多家。物业管理面积达到1亿平方米,物业管理覆盖率约为70%。从管理类型来看,涵盖了各类建筑,服务模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开发商自行管理、单位后勤管理、业主委员会自治等。

目前,在太原市住房管理投诉方面,物业管理投诉占到相当大的比例,仅12345便民服务热线和12319城管服务热线接到的相关投诉就占全部总投诉量的60%以上。

太原市的物业服务水平与北上广等城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其他省会城市相比也处于落后状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物业管理企业多、小、散、差,从业人员素质低,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花钱买服务的意识不强等。物业服务企业水平不高,业主权益受到损害、小区品质得不到提升,不但造成许多物业纠纷,还会影响整个城市的提质升级。

现状2:部分法规政策相互抵触

在实际的物业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各部门法规政策相互矛盾的情况。例如: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水、电、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而太原市部分专业经营单位依其行业规定,不提供直接对户服务,让部分物业公司将水费、电费、取暖费与物业费捆绑收取,这类投诉占物业服务总投诉量的一半左右。

另外,对小区内的违法建设、乱搭乱建、破墙开店、无照经营、乱设摊点等行为的查处,业主和物业公司投诉无门、各部门相互推诿,使矛盾纠纷越来越突出。这些矛盾的发生和无法及时处理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一部专门的法规作依据进行规范,这不仅影响物业行业的持续发展,而且造成了基层社会矛盾冲突和群访等极端事件的发生。

相关链接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拟定内容

热点关注1: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哪些禁止行为?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和服务;未按服务合同约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等。

热点关注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何作用?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楼、单元、楼层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在第十九条作出规定: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的授权,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协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调解纠纷……

热点关注3:车库如何设置和使用?

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依据规定按照出资情况确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但不得转让。

第四十一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同意,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热点关注4: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其他危险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使用维修资金。

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持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向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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