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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物价局:小区划停车位收费须业主大会同意

2016-09-29 11:53 来源:济宁晚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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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物价局局长王美华接听市长热线

济宁市物价局负责人27日上线12345市长公开电话,并现场受理有关小区内停车位租赁收费问题、供暖价格收费调整问题以及经济适用房定价问题,共计3条市民咨询来电。

来自市区开泰花园小区的孙女士反映,近期,物业公司将小区公共区域改建为地面停车位,向业主收取400元的费用,她认为收费不合理,咨询该收费是否经物价部门批准。对此,济宁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赴现场进行详细调查了解,掌握小区物业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依据。“小区物业施划停车位并向居民征收车位租赁费,按照现有规定是可以的,但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如果小区尚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物业也应该张贴公告,在取得小区业主的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收取。此外,收取费用后,收费单位应该将这笔费用使用在公共服务上,而不能私自占有。”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依据《济宁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将按照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车位场地使用费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此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物业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则应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来自市区的王先生拨打12345反映,近年来煤炭价格持续走低,城区供热费用却并未调整。因此,他很想知道近年我市供热价格是否会有变动。对此,济宁市物价局局长王美华解释说,今年上半年我市物价管理部门对城区居民供暖成本进行了监审,并于27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召开济宁城区居民供热价格听证会的公告》。随后,我市将举办听证会,就供热价格调整问题听取各方面声音。届时,价格管理部门将立足成本监审情况,并综合供热企业承受能力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科学对价格进行调控。目前部分居民反映的无法缴费,正是因为城区部分供热企业在听证会尚未召开之前暂停了预收费服务。待听证会结束、新的供热价格出台之后,居民便可正常缴费。已经预缴完毕的用户,新价格出台后,供热企业也会对调整产生的差价多退少补。

来自众和花园小区的业主反映,自己购买了该小区经济适用房,2015年7月份缴纳了首付款,但至今没有制定价格,迟迟未上房,希望有关部门解决。对此,王局长回复,房地产公司只有在小区楼房、配套设施等全部建设完毕,各类建设、验收手续完备后才能向价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入价格监管流程。但是迄今为止,我市价格管理部门尚未收到该小区开发商的申请。待开发商提出申请后,市物价局则会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开展严格的价格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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