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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对服务不满 东家状告物业公司

2016-11-17 10:54 来源:兰州晚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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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物业公司的相关服务跟不上,东家不满,打算跟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可双方协商不和,东家索性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11月15日记者获悉,近日兰州城关区法院审理该案后,一审作出宣判。

2015年8月24日,龙呈华泰公司与鑫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约定,龙呈华泰公司将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54号龙呈华泰农副水产品交易中心的物业管理委托鑫诚物业公司。鑫诚物业公司负责安全监控、巡视、执勤及建筑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清理卫生、运送垃圾、维修公共设施等;并有权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暖气费及垃圾清理费等。

合同签订后鑫诚物业公司进驻龙呈华泰农副水产品交易中心,但因该中心前期入驻商户较少,龙呈华泰公司经与鑫诚物业公司协商,暂时不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及水电暖费用。

在商定暂不收上述费用后,鑫诚物业公司的服务也有所停滞。龙呈华泰公司最终以不清运垃圾,不对公共设施予以维护及修理,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鑫诚物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鑫诚物业公司于2016年6月4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未办理移交工作,龙呈华泰公司诉至法院。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龙呈华泰公司与鑫诚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是否已解除;其要求赔偿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的认定。该案审理中,鑫诚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始终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主要合同义务,而龙呈华泰公司已于2016年6月3日给鑫诚物业公司快递邮寄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关于合同解除的程序规定。鑫诚物业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未提起关于合同效力确认问题的仲裁或者诉讼,故法院可依法确认龙呈华泰公司与鑫诚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于2016年6月4日,即鑫诚物业公司收到龙呈华泰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解除。龙呈华泰公司请求本院判令双方合同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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