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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下放四区物业收费管理职能 业主有“实权”了

2016-11-17 11:13 来源:西部商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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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11月15日消息:物业服务和纠纷成为近几年的物业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如何化解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兰州市政府有了新“章法”。昨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日前,新的《关于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开始实施,兰州市政府决定向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适当下放物业收费的管理职能,适当提高物业企业申报物业收费标准的条件,形成“两级政府四级管理” 的社区治理格局,这也意味着,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有了“实权”。

小区调整物业费 必要时可进行成本监审

《意见》称,为建立兰州市物业收费标准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发挥街道社区对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物业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兰州市政府决定,向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适当下放物业收费的管理职能,适当提高物业企业申报物业收费标准的条件。

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街道和社区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收费标准的形成是否公开、透明,服务内容是否到位。《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含前期物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实行区级初审、市级核定。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物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具体初审意见;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业主或业主代表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开发企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公开透明,并提出是否同意的具体意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企业要调整物业收费标准,街道社区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要指导物业小区召开业主代表会议或采取其他方法科学征求业主意见,必要时协调参与成本监审工作,讨论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事宜,并提出是否同意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物业企业申报资料和区级初审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核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若同意核定收费标准,则下发批复文件;若不同意核定收费标准,依据规定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物业企业。

建立三维一体的物业纠纷快速协商服务机制

《意见》要求近郊四区政府要加强对物业收费标准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价格主管部门、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和街道社区加强对各自辖区物业企业的指导和监督。要下沉工作重心,建立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物业纠纷快速协商服务机制,落实下放职责,推动物业收费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近郊四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牵头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管理和日常监督,及时对物业企业申报收费标准进行初审,协调或配合街道社区快速处理物业收费纠纷和矛盾,及时办理市上转办和直接受理的有关投诉举报事宜;近郊四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的工作指导,加强对物业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定期听取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物业企业整改或答复;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对新形势下物业收费标准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协调各区做好物业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督,协调各区快速处理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和矛盾,及时对物业企业收费申请进行核定。

据悉,该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原《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兰政办发〔2013〕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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