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四季度,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共处理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233件,接待来访群众434人次。该季度以下三类案件较为突出。
房产中介居间费这种情况法律不支持
市民孙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与房屋出卖人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代收了购房定金2万元。事后中介公司通知孙某因张某个人原因房屋在合同签订前早已被他人起诉查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并要求孙某支付居间服务费用1.8万元。孙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是中介公司没有尽到核实义务,导致签订了无法履行的合同,不应支付居间费,为此双方发生分歧。通过调解,中介公司放弃索要居间费的不合理要求,并向孙某道歉。
律师建议:房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对所售房屋信息及现状有查实清楚并如实告知的义务,如中介公司违反此义务,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房屋情况,损害购房人权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则无权要求购房人支付居间费用。房屋出售方对所售房屋负有如实提供基本信息情况的义务,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合同无效或违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购房买人切勿只关心房价高低,而忽视房屋交易安全,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详细了解出售房屋的产权情况、出售方是否为房屋权利人、房屋产权有无纷争等情况,必要时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确保房屋交易安全。
房屋渗水拖欠物业费
这种方式没道理
市民陈某因房屋墙面渗水,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调维修。由于陈某房屋在保修期内,物业公司联系房屋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但未找到渗水点。陈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服务义务,从2015年8月至今未再缴纳物业费。在多次催要物业费未果后,物业公司以欠缴物业费为由起诉陈某,双方矛盾升级。值班律师表示,房屋渗水属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与物业公司无直接关系,物业公司联系建设单位只是提供帮助,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陈某承诺会及时补交所欠物业费。
律师建议: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应摒弃“小区有事物业就该负责”的思维定式,要理清责任,找准责任主体,依法合理解决,切勿盲目采取拒缴物业费方式激化矛盾。房屋维修义务主体主要看有无合同约定,如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保修期满后,按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可对业主提供维修服务。由于物业服务标准具有无法计量性,而服务内容、质量合同约定较为概括,如果物业服务出现瑕疵,业主负有收集证据举证的义务,并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协商解决或向业主委员会申请调解,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