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小区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物业管理已涉及到千家万户,其行业发展速度非常快,但随之而来的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在这次省政协会上,姜艳芳、于晶华、王俪潼、张金峰、卢冶等16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建议构建和谐物业关系。
现状
多个原因造成物业企业与业主关系紧张
“我们对长春市部分住宅小区的调研表明,近年来,物业企业与业主关系紧张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构建健康、文明、和谐的物业关系应当成为政府迫切思考并着手解决的问题。”
省政协委员姜艳芳表示,在物业管理关系中,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者是“东家”,物业管理企业作为服务者则是 “管家”,双方应该是相互依托的利益共同体。但现实中,业主认为物管的服务质量不佳,拒交物业费。物管认为业主不交物业费,致使物业服务难以为继,进而降低物业服务水准。物管与业主之间,常常变得互不理解,互不信任,难以沟通,而且恶性循环。
究其原因包括多个方面,一是物业公司不履行前期物业合同的义务。2004年开发的位于长春市高新区的某高档小区在一期业主入住时,物业服务的高质量使业主非常满意,小区曾被评为国家级示范园区,房子也一期比一期贵。但到了2010年房子卖完了,物业服务开始走样了,业主们描述为“东西坏了不及时维修,花花草草长得乱七八糟不修剪,以前站在门口的保安都猫进了屋”。业主们也就开始拒交物业费,并在社区组织下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更换了由开发商聘用的物业公司。
二是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开发商在小区建成后撤离了,但一些开发商却遗留了配套设施不落实、房屋及附属设备存在质量缺陷却保修不到位、不及时,停车位少,管网设计不合理等等问题,业主认为是物业公司不作为导致,进而拒交物业费。长春市净月区某小区洋房的地下车库防水存在缺陷,业主入住后逢雨即漏,物业公司几次维修不成后不再维修,业主也就不再交物业费。而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所存在的问题也是造成业主不满的重要原因。
三是业主的物业法律意识、集体意识、自治意识淡薄,对物业管理的认识不成熟,不能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四是物业公司自身存在问题。服务不系统规范,没有形成完善的规章制度,收费标准不公开,没有履行合同的服务意识,低服务质量与高收费不相符,随意违约,等等。前述的长春市高新区的小区至今12年已更换了四家物业公司,但仍存在问题。
建议
政府部门要发挥指导作用
引导业主尽快成立业主大会
“要想构建和谐物业关系,首先相关政府部门要依法发挥指导作用。”
姜艳芳表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规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在当前业主自治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依法发挥指导作用,引导业主尽快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帮助业主依法行使权利,为建设自己的幸福家园共同努力,从而彻底改变业主对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企业不满又因业主委员会不能成立而无法依法行使权利的尴尬现状。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和监督,包括监督住宅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企业、根据吉林省的实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条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予以行政处罚,以保证物业企业依法经营。
另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减少直至杜绝质量问题,严格履行保修义务,依法依合同承担保修责任。同时,依法做好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严守诚实信用原则,坚决摒弃为卖房而夸大物业服务的虚假宣传。
物业服务企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合同意识。物业企业要坚持把业主满意作为根本目标,不断提高员工自身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业主取得双赢,共建和谐社区。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