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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物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将受到相应处罚

2017-04-18 09:27 来源:新文化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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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讯(记者 陆续)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我省制定的《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检测报警等装置;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不得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正常使用;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实际容纳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保证旅游设施、设备完好。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遵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未及时解决由于外部原因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检查、验收不坚持标准,出具虚假材料的;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12日。

电子邮箱:jjfzcy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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