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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物业冒充业主签名动用维修资金或被追刑责

2017-11-14 11:35 来源:东江时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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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时报讯 记者冯丽均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专户存储,开发商不得另设账户存储;物业提交撤出报告起,不得申报动用维修金;使用住宅维修金超3万元要分期付款;物业虚报维修项目、价格,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日,记者在市房管局网站发现,《关于贯彻落实<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在征求意见。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称,惠州市于2012年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2015年对该规定进行更新和完善,到了今年,2012年的文件有效期已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此前两份文件进行清理,对当中要保留的条项进行重新发布。

使用维修资金超3万元要分期付款

记者留意到,《通知》保留了对规范维修金使用起较大作用的第三方审价和分期付款制度。即申请维修资金紧急维修达到5万元及以上、普通维修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需聘请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工程进行造价审核,最终以审核结果作为项目造价。据该中心统计,开展第三方审价两年多来,共计为业主节省了220多万元。

而分期付款制度则是指,当使用维修资金支付工程款项达到(含)3万元至5万元时,先维修,后付款,并采取分2期付款方式支付,第1期款支付95%,第2期款支付的5%为工程质保金。

当工程款达到5万元以上时,分3期支付,第1期支付30%,第2期支付65%,第3期支付5%,而如果是小于3万元的工程款,则采取先维修,后付款,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无论工程款多少,申请使用人均须提供维修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原件,无发票原件不予付款。

物业提交撤出报告后不得申请动用维修资金

近年来,因小区业主维权意识增加,服务未达到业主要求的物业企业退出小区的案例也在日益增多。《通知》也对物业企业交接期间,维修资金如何使用进行了明确。当物业企业或其它管理单位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物业主管部门提交撤出报告之日起,至撤出之日止,一般情况下,不得申报动用维修资金。如果发生如电梯维修等紧急情况,则可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绿色通道。

而对于增值方式,《通知》明确,为大限度实现维修资金增值,并确保住宅共用部位、共有设施日常维修顺利实施,今后各归集银行的维修资金余额达到1000万元时,房管部门应当在确保有充裕资金保障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相应资金转存定期,或购买一级国债。根据今年3月公布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2016年10月1日始至2017年2月28日止,惠城和仲恺的维修资金实现增值收益共1.69亿元,涉及约51.39万个单元户,并在随后分配到各单元户账户中。

物业冒充业主签名动用维修资金或被追刑责

《通知》还明确,维修资金的归集款项严格实行专户存储原则,必须存储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的商业银行账户。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开发企业不得另行开设账户存储和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者按违反财经法规政策和住宅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从严处理。在11月8日的多部门联合开展楼市巡查中,巡查组便发现仲恺海伦城楼盘由开发商违规代缴维修资金,被检查组要求整改。

另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时,物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一经核实弄虚作假,如冒充业主签名、虚报维修项目、价格等,将由市、县(区)房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12月2日前可提意见

市民可登录市房管局网站查阅《通知》具体详情,若有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7年12月2日):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9869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64659962@qq.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江北校园东路房产交易大厦603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邮编:516002),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贯彻落实<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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