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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将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定

2018-03-28 10:05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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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建委印发了《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我市将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评奖评优、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日常监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信用信息采集采取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等方式。企业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三类。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每年一季度评定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巴彦淖尔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E)五个等级。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我市将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在市、旗县区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为其加6分;参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3分;将其评定为市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对信用等级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采取以下处理措施: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信用情况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建设单位,同时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尽快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三年内不得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属于外地入阜物业服务企业,三年内不得入阜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同时把信用信息评价情况通报给总公司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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