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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次将“物业违规”列入整治名单

2018-03-28 10:31 来源:中新网四川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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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7日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随着城市的发展,物业服务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然而业主和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权、利规定不清,导致业主和物业公司相关的摩擦、纠纷、矛盾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该省首次将“物业违规”列入整治名单。

四川省工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四川行业类别为“物业管理”的企业就有11478户。2017年仅广安市工商部门就收到关于物业公司的投诉举报咨询54条,2018年前2个月,相关投诉举报咨询已达14条。“红盾春雷行动2018”中,广安市工商局首次将物业管理公司列入整治名单,先后检查物业服务企业95户,立案查处违法经营案件29件。”四川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结合整治情况分析,目前物业服务行业违规经营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主要有以下6类。广大消费者如遇到类似侵权行为,可向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1、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相关规定,超标准收取物管费用。《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事项应该包含的内容,如公共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电梯的使用)、绿化、卫生环境的保养和维护等。物业公司收取了每月物管费,就应承担相应工作,但有的物管公司在物管费外,又收取了电梯能耗费、楼道清洁费等。

2、物业管理公司在代收代缴水电气等费用时,或受委托收取相关费用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有甚者,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停水、停电。水电属国家公共资源,又是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公共产品,享用这一社会公共资源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手段来达到物业管理收费的目的,是违背业主意志的单方面“霸王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

3、物业管理公司将本应包含在前期物业管理费中的“楼道维护费、二次维护费、公区能耗费”等,另外巧立名目重复收取。主要体现在房产开发商售房前,代表未来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收费的价格和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的服务。但业主在购房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物业公司将之前的合同中明确应当提供的服务,如装饰装修管理等,重复收取费用,加重消费者负担。

4、物业管理公司利用格式合同、行业惯例、通知、声明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等行为。

5、物业管理公司利用自身管理小区物业的便利条件,收取广告公司、水泥河沙经营单位、装修公司等经营者的相关费用,排斥其他经营者竞争活动的行为。

6、装饰装修材料商(或装修公司)以商业贿赂形式通过物业公司进入小区独家经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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