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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物业新规即将正式实施 物业费不得擅自调整

2018-05-28 09:25 来源:三峡晚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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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物业新规即将正式实施 物业费不得擅自调整

宜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宣贯会现场

物业收费有什么规范?车位价格过高怎么办?装修管理费标准如何?……近日,市住建委(住房保障管理局)和市发改委(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宜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对物业费的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记者从24日下午召开的宜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宣贯会上了解到,《细则》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会议还要求城区100多家物业服务企业迅速落实细则,并加强行业自律。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调整物业费

6月1日起,宜昌市物业收费将有统一规范。

细则规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收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但物业公司不能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业主怎么交物业费,钱用到哪了,都需要明明白白。细则规定,物业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费收入与支出情况,业主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车库(位)租售价格过高将督促调价

细则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费包括停车库(位)场地费和停车服务费两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库(位),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车库(位),以及利用地下人防设施设置的车库(位),物业服务主体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人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合同未约定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主体依法协商决定。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的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变相销售。

业主搬家车辆2小时内免费

哪些车进小区可以免缴停车费?《细则》列出了清单——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及装修、安装、维修服务,停放时间不足2小时的车辆,以及其他情况临时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辆等。

装修管理费标准须协商约定

针对房屋装修收费问题,《细则》要求,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协商,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进行合同约定。

对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选择自行清运,但应按相关政策或合同约定及时清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选择委托物业服务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对为业主提供维修安装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物业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因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

对于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不得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

催促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相要挟。《细则》规定,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再收手续费。实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峡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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