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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调研已展开 将适时修改

2018-07-04 10:44 来源:半岛都市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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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7月3日讯《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中普通住宅包括哪些?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有无修订打算?7月3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江崇祺副主任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网友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解答。

江崇祺表示,根据《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8〕20号)和《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以下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另外,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电梯问题也是网友们所关注的,“我家是高层小区,前段时间电梯损坏了,物业张贴通知表明电梯损坏是由于前几天的雷电天气所致,并说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维修费用需要业主均摊,想咨询一下,物业这样做是否合法合规,具体有哪些法律条文支持?是否可以动用房屋维修基金呢?”对此,江崇祺回应,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电梯,且保修期满后,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金的业主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利用电梯等公共区域打广告的收入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但物业公司据为己有,不公示收入该怎么办?可否不缴纳物业费?”针对网友的这一问题,江崇祺表示,根据《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8〕20号)和《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记录留存备查。如物业管理区域未予以公示的,业主可以向物价部门进行举报(电话:12358),并由其予以查处。

问政中,有网友问道,“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有无修订打算?修订方向是什么?”江崇祺表示,根据上级有关工作安排,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今年作为调研项目,相关工作已展开。“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上级有关工作安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进行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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