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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交物业费能否参选业委会?河南省住建厅解答热点问题

2018-12-09 11:13 来源:大河客户端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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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交物业费能否参选业委会?河南省住建厅解答热点问题

400多名参会者挤满会场

“物业公司随意涨价咋办?”“选了新物业,老物业赖着不走咋办?”“未按时交纳物业费不让参选业委会咋办?”……近期,大河报“物业问题我来帮”栏目推出了系列关于物业方面的报道。昨天,省住建厅举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务知识培训会,除了解答大河报报道的热点问题外,还统一解读政策,全省各省辖市、直管县,部分镇政府、街道办相关负责人等400余人参会。这是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20多年来第一次举办此类培训会。

河南省业主大会成立占比7%,运作良好规范的不足3%

我省物业服务市场发展模式较为传统,物业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业主公共契约意识淡薄、参与物权管理地位缺失,业务管理与社区治理尚未结合聚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真正作用尚未发挥出来。

我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不容乐观。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业主大会成立占比大约7%,这些已成立的业主大会中运作良好规范的不足3%,我省物业服务市场真正让业主当家做主的体制机制尚未完全成熟建立。

办事处、乡镇政府将担任物管行业中重要职责

为了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运作难、监督难、换届难等问题,我省颁布了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业主大会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创新;省住建厅也制定了《河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这些规定将会把我省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带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副处长吴小红称。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从制度上确立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推动物业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新职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地方存在工作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确,处理事务不统一的情况。“举办这次培训会,就是要统一解读政策、统一处理程序、统一处理方式,让政府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吴小红称。

吴小红认为,物管行业工作同样少不了媒体的监督、宣传和引导。在《条例》的修法过程中,大河报全程参与报道,所收集的建议对修法工作做出很大贡献,其系列报道获得第28届中国人大新闻奖实至名归。

“今年,大河报联合省住建厅开通‘物业问题我来帮’专栏,推出系列报道,其收集反馈的不少老百姓关心的物管问题,为省住建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作出很大贡献。”吴小红称。

8个热点问题解答

在会上,《条例》修订小组成员孟暖现场解读政策,为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解答热点、难点问题。

1.11月16日,《大河报》报道了郑州一小区25名业主因未按时交纳物业费,不得参选业委会。是不是只要有过没能按时交纳物业费就永远不能参选业委会?

答: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的条件。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在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作为业主义务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予以规定。

业主有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也不一定永远不能参选筹备组、业委会。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实际工作中也不能教条化、绝对化。

对于业主是否存在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的情况,街道办事处可以采用主动获取相关信息、业主本人主动承诺的方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在小区显著位置将相关人员的情况进行公示,若物管企业和其他已缴费的业主均无异议就不影响参选业委会。

如果物业服务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存在争议,最终结果以人民法院判定为准。

2.物业公司能不能随便涨价?

答:物业服务企业要调整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果小区违规涨价,可到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3.小区物业公司擅自在共用部位张贴广告、做宣传、设置摊点咋办?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新物业进不来,老物业赖着不走咋办?

答: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其处以每日一万元罚款。

5.物业公司没有公示小区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咋办?

答: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新小区,开发商不提供成立业主大会相关资料,不提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用咋办?

答:未及时报送文件资料、建设单位不提供筹备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7.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不作为咋办?

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8.各个行政单位在物管行业中,承担着什么责任?有问题了该找谁?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

(六)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

(七)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监管;

(八)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

(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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