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汪先生来电咨询:
2011年6月,我看中某开发商的一个楼盘,并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双方进行了洽谈。其中开发商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引起了我的注意,例如若购房人先交50%的首付款,可以免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小区内24小时供应热水,等等。我对于这些优惠条件动了心,于是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上述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条款都写入了购房合同,并交纳了50%的首付款。可是,我入住后却发现热水根本无法开通,物业管理费也高出原来一大截,我感到上当受骗了。请问,我能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张国强解答:很多开发商在广告中将物业管理作为一个卖点,有些还将优惠、免收物业管理费作为一种促销手段,甚至将物业管理费的数额、服务的条件、标准、内容等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可是购房人入住后,却发现实际情况与当初开发商的承诺不尽相同,因而发生纠纷。
一、开发商能否对具体的物业管理条款、内容作出承诺
在房屋预售前,开发商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谈定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方式、收费等事项。开发商在售楼时,可以对相关物业管理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以便增加该物业的卖点,也方便广大购房者进行综合的比较、选择、决定。但是,开发商不能将有关物业管理具体内容的条款规定在售楼合同中。因为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前者是服务合同关系,后者是买卖合同关系,而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服务内容实际上是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只能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确立,开发商不是合同当事人,没有签订这种条款的主体资格。
二、开发商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的情况会复杂一些,大致有两种情形:1.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入住后没有变更,那么如果这时开发商的承诺没有兑现,则就可以按照上面的结果进行,如果开发商推卸责任,业主就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责任;2.如果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被业主委员会要求更换,这时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签订新的合同,与开发商没有关系,换句话说,开发商以前的承诺也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关系。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第一年必须由开发商指定,但是如果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对物业管理不满意,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可以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更换。
三、业主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以上两种情形,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承诺了物业管理条款、内容,而业主认为自己受骗而签约并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业主可以采取的方法也有两种。一是可以要求撤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退房退款。如果业主因此遭受损失,例如装修费等,则可以提出索赔请求。二是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更换物业管理公司,选择自己满意的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