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丁女士来电咨询:
去年我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时,我拿着提房单去物业公司领钥匙,但是物业公司要求我必须先交物业管理费才能交房。我没有同意,最后物业公司拒绝交房。后经有关部门协调,今年我才拿到钥匙,实际逾期一年多。我此次买房,是卖了老房子再买的,其间一家人租房花了4万多元,这些损失都是开发商造成的。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我违约金和其他损失?
答复: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业主接收商品房时必须先交物业管理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房屋,买方交付房款是合同双方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虽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应当首先交纳物业费才能交付房屋,但是此项义务仅是买方的一项次要义务。在买方已依约履行了交付全部房款的主义务之后,开发商不能以其未履行交纳物业费的次义务为由而拒绝履行自己交房的主义务。合同依法成立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因此,物业公司以丁女士未交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交房,没有法律依据。开发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义务方,应当承担未能依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责任。丁女士可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