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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物业维修金交存标准下调

2008-06-12 10:04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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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物业维修金交存标准下调

不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办权属登记,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将追究法律责任。省政府日前召开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昨天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下调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随着房价越来越高,许多市民认为,如果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比例太高,势必会增加业主负担,草案采纳民意,规定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

“这意味着我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首次下调。”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我省商品住房业主从1999年起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04年,我省又出台规定,商品住房业主按照购房款1.5%的比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高层住房业主按原标准3%的比例执行。新规将比例分别调整到1%和2%,分别下降了0.5和1个百分点,无疑会大大减轻业主负担。

不交维修金不办权属登记

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后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将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出租的物业,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交存。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当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业主应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专项资金将“专户存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今后,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将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法院起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委托所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外,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

动用维修金不得超范围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草案特地规定了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其中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包括:楼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等。

“立法还首次明确了不得使用维修金的各种情况”。这些规定主要是防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被盗用或挪用,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等。

草案同时规定,对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房改房将另定标准

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否也按此规定执行?这位负责人说,我省自1999年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来,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和明确要求,导致公有住房出售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和使用不规范,一些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在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些单位提取资金后又挪作他用,部分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已经不复存在,情况较复杂,因此房改房很难按此办法来管理维修金,“公有房出售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办法,仍需由省政府另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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