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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08-06-12 10:04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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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经过三次审议,昨天下午,深受全省百姓关注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终于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条例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首次业主大会投票:

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票原则

关于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作了不同规定。

有的委员提出,这种区别规定会造成一个商住混合的物业区域内相同面积的住宅和非住宅,其业主投票权数不一致,不符合公平原则。

条例: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每满200平方米另计一票。

物业管理用房:区分对待

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设单位在物业建设中,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物业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有的地方提出,千分之七的配置比例对于住宅物业、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物业是合适的。但单一的非住宅物业本身就是用来经营的,其物业管理用房没有必要配置到千分之七。

条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物业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一些委员提出,实际生活中,很多住宅小区的业主将住宅改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严重影响了其他业主的生活,条例对此应当加强规范。

条例增加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实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违反公约条款:相关业主可提起诉讼

一些委员提出,目前一些业主在小区内饲养家禽、随意改变物业外观、不规范安装空调外机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其他业主的生活和安全,条例应当加强对业主的制约。也有的委员提出,对业主的制约主要应当通过业主公约来实现。

条例增加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地位

部分委员和很多地方、部门提出,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实践中做法不一,影响了业主委员会在维护业主共同权益方面作用的充分发挥,建议条例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实践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方便业主诉讼,有利于业主共同权益的维护。

条例增加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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