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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专项维修金由业主交

2008-06-12 10:04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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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专项维修金由业主交

专项维修金到底由谁交?正在审议的《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简称《物管草案》)首次做了明确界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交纳;已批准预售但满三年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交纳。

据悉,除《物管草案》外,昨日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还听取审议了《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等多项法规。

据介绍,《物管草案》还对专项维修金管理、使用等作出规定。草案指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法定孳息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福厦的现行规定

引人关注的是,福州厦门现行的有关专项维修金规定和《物管草案》出入颇大。

根据1997年1月起施行的《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专项维修金由开发商交纳。

此外,福州市房管局曾于2004年10月发布《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的公告》。公告规定,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其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专项维修资金。若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已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由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按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2003年9月1日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由业主交纳专项维修金。

厦门的现行规定则是,房屋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而物业公共设备维修资金由开发商交纳。

为何这样调整

那么,为何《物管草案》会对专项维修金管理作出这么大的调整呢?

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表示,草案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的。

国务院2003年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指出,购房者是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主体。

其实,早在1999年,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购房者应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链接专项维修金八闽第一案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相互“打架”情况,法院在对维修资金案件的判决中,依据也往往难以统一。去年12月,福州市中院曾对有“我省专项维修金第一案”之称的闽都嘉源(2003年8月3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维修资金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维修金由开发商承担。而在一审中,一审法院则判定维修金由业主交纳。

同在去年12月,福州五四北某小区(2003年8月3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也因维修金的缴纳主体起争议,法院判定,专项维修金由业主交纳。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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