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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2008-06-12 10:05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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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文/李胜来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许多企业都感到了一定的压力,尤其是对于劳动密集型的物业管理企业而言,压力更大,甚至有不少企业管理者感叹:物业管理行业前景堪忧,我们是否还要坚持下去?

不过,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来说,既是风险,更是机遇,是物业管理行业和企业规范自身发展的机遇,物业管理企业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予以应对。笔者现结合工作实践,谈谈物业管理企业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挑战。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规范运作,善待员工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人,应当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各种经营行为,这本应是起码的要求。但是,长期以来,绝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被低廉的物业服务收费所迫,只能通过包括克扣员工应该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又不按规定结算加班报酬等多种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做法,来降低物业服务的成本支出,以勉强维持低水平的物业服务,最终反而导致社会对物业服务评价很差,物业管理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受到制约。

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一直以来都能遵规守法,按照国家的规定给员工缴交社会保险金,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按照国家的规定给超时工作的员工计发加班工资,那么,今天我们面对《劳动合同法》就会从容不迫,不会有压力、彷徨和无奈,同样也不会消沉、迷茫和沮丧。

有人会说,物业服务收费低,如果都遵纪守法的经营,就会出现亏损。明知管理项目收支不能平衡,你不承接,可别的物业管理企业会接,这就是市场竞争。但笔者认为,如果物业管理企业都这样搞市场竞争,企业没一个能活下去,差异只在于破产倒闭的时间先后。自古道:“千做万做蚀本生意不做”。企业是做生意的载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果收入减去支出没有盈余,这样的管理项目坚决不能承接。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应该出面积极制止行业内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各地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的相关原则,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标准而定。测算物业服务成本时应当包括员工全部的薪金、社会保险与福利、国定假日与超时加班工资等。这些为业主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当由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这才是正确的经营原则和真正的市场规则。物业管理企业就应当坚持规范的运作,从每个企业自身做起,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以及健康的市场化进程。

事实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全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决不能冒违法违规的风险,去赚取不应得的利润,以牟取“一时的”、“表面的”虚假发展,否则,一旦政府追究起企业的法律责任来,企业将后悔莫及。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物业管理企业的员工是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即时服务者,其服务过程即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生产过程,也是业主和使用人享受服务的消费过程,体现在每一位员工身上的服务质量直接地、即时地影响着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企业的社会声誉。要保证员工的服务质量,提高消费者的满意程度,重要的是要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因此,企业应当善待员工,善待员工的核心就是要给予员工必要的机会和应得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中很多具体的规定都是保障和维护企业员工利益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觉地遵照执行,做一个守法的企业公民,争取企业健康、良性、长远的发展。

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用工风险

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时,物业管理企业也要注重维护企业的利益,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防范员工自身不良行为以及过度依赖企业等现象给企业所带来的风险。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是把“双刃剑”,对保护员工权益是有效的,同时,对企业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一方面,企业可以以此来稳定员工队伍,员工流动过大会对企业运作造成不利和带来损失;另一方面,减少签劳动合同的频次可以为企业节省人力、物力;其次,通过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可以约束员工的行为,有利于企业在必要时清退不合格的员工。

2.企业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并保证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工会可以在企业管理中发挥很大的作用。比如组织员工协同企业完成既定的任务和目标;配合企业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协调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在特定范围和事件上帮助企业降低在与员工发生纠纷时的风险,帮助企业减轻有关方面所施加的法律责任和舆论压力等。

3.为了规避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可以采取第一次劳动合同签3~6个月,以此来代替试用期,且约定的薪酬标准相同于试用期标准;也可以采取第一次签3年期,其中设定6个月试用期,再续签合同为6年期,以避开连续三次续签及满10年期限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当然,企业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方法,用不同的方法应对不同的员工主体。

4.企业在做管理项目成本测算时,应当充分考虑满足用工成本的需求,包括政府可能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其它相关待遇的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关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内容。

为了降低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风险,促进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倡导和推进酬金制收费形式。在采用酬金制核算形式时,为了体现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的公正、公平以及风险共担的原则,也为了保障企业经营的可操作性,物业服务成本中的人员成本部分应当采取由企业包干的做法。

5.企业应当避免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实状况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有意、无意的发生未与或未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了,员工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时,不论企业的主观意愿如何,不论用什么客观的理由作解释,企业都将为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埋单”――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6.在物业管理行业内关于“专业化分包”还是“一体化运作”的热烈讨论中,有一种普遍的认识就是专业分包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这里的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用工风险。但是,在专业分包的过程中,企业还要注意,不要忽略对服务质量与成本控制之间关系的考察。有时控制了成本,转嫁了风险,但同时也会带来服务质量的降低,最终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就有点顾此失彼、得不偿失。因此,企业在考虑这一问题时应该从多个方面进行比较和权衡。

作者系上实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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