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物业新规元旦开始管事
与很多市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经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预计在11月初将正式出台,该规定正式的实施日期是2006年1月1日。在昨天的沈阳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副市长邢凯宣布了这一消息。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把篇幅由原来的48条缩减成43条。《草案》在局部进行了微调,而包括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向高收费物业说“不”,物业“撂挑”也有人管,停车费需要业主大会定等在内的原则性问题没有变化。
变化1社区的责任小了建设单位责任多了
《草案》将第十一条中的原内容“召开业主大会,应当于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中的“社区”删除。《草案》第三十条里,“物业管理企业提前解除合同,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对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实施管理。”改变了原来在征求意见稿里的“由社区负责对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实施管理”的规定。
《草案》在第十九条规定里,特别补充了“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的规定。
变化2管理细节简化了房产监督责任强化了
在《草案》中,取消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服务标准的规定。在《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里,还增加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和其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的内容。
摘自《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