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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可心: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费比例提取酬金,是花得越多得的越多吗?

2012-04-25 09:25 来源: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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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文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定义,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那么,如果“按约定比例”提取酬金支付酬金的话,物业服务企业干事越多,拿的钱就一定越多!如果物业为了多拿酬金,故意搞些不必要的工程,或重复建设,乱花业主的钱,怎么制约它?

这个问题在业主群体中,争论了很多年了。主要原因是业主们只从定义上看到酬金怎么提取而没有看到物业费应该如何归集和使用。恰恰是酬金制的物业费使用的预算-决算机制,从而使得酬金和其他各项开支一样,均被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我们国家几千年来,无论是皇帝管理还是政党管理,其实都有财政预算,就是每年大概能收多少,要怎么来支配使用这些钱。但中国民众几千年来毫不了解这些国家管理的基本技术。

在美国,据说从中学开始就教授工作项目方案的制定,其中特别重要的就是资金预算案的制定——它是任何工作方案的最为重要部分。

一群人的共有财产的管理,与国家管理、项目管理从技术上看是一模一样的,其实就是一个预算的订定(制订、讨论、表决、决定)过程和执行、监督过程。资金是成员们归集的,资金的使用是按照成员们或成员组织认可的预算执行的。国家预算的执行人是政府,在小区就是物业公司或其他经理人,在公司就是总经理。而执行的结果国家层面是全民,小区就是全体业主承担,公司就是全体股东承担。这种机制对中国国民、业主们来说是全新的!

另外,由于物业管理的资金模式几十年来普遍采用“包干制”而且政府定价。业主们在成立了业主大会获得了定价权利的时候就自然有两种选择:1.延续包干制的思路,但尽可能降低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显现为物业费费率下调,挤压物业公司的利润“水分”;2.把资金的使用过程公开透明,给物业服务企业合理的酬金作为其利润。这就导致了不同的判断结果。

在一个足够公开的财政体制中,我们的假设是:业主们归集的物业费和小区公共收益总额,其预算资金足够用于支付包括管理人酬金在内的所有管理项目开支,但不应该有巨大的结余。否则,就自然无需业主们分摊那么多金额了。

这个假设,最终通过预算文本中的数字被确定下来,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成为本小区的预算(基础)。而这种管理模式还要引用一个公理就是:鉴于物价指数的上涨,业主们分摊的费用如果不增加,理论上管理过程会越来越弱,各种流程的频度因资金短缺原因会越来越低。除非管理人有能力提高资金使用率。

如果认可上述逻辑。那么预算,就是一个管理小区理应且起码应花费的资金总额。注意,是“理应”、“起码”而不是可能有巨大盈余的总额。因此,在一个合理、起码应花费的预算案执行过程中,节约当然是必要的和应该鼓励的,但“完成预算”(即按照预算规定的不同科目把钱都花出去)恰恰是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所在!不足额花出去保安费,就说明保安一定有问题;不花出去绿化费,就说明绿化工作无人在做;不花出去电梯维修养护费就说明电梯未进行例行保养……。

当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会调整、变化,这是市场变化带来的必然。所以每年都要重新制定下一年度的预算才是正常的。我们一般在合同条文的设计时,把不需要业主增加物业费情况下的预算科目之间金额的调整权利,赋予业主委员会或直接赋予物业服务企业,以提高管理效率。

节约,当然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是如何鼓励预算案资金在完成预算计划(即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工作情况下节约资金的呢?我们采用的办法是,当产生这种结余时且把这种结余用现金形式返还业主的情况下,管理人的酬金比正常酬金略高(例如在朗琴园物业费酬金比例6%,返还现金的酬金比例是10%)。此外,还另外也设计了业委会持有对项目经理人的奖励基金等办法。

为什么只在现金返还业主的情况下,酬金才略高呢?因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懈怠管理活动,那么预算完不成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大量资金的沉淀,账面上现实的是结余,这其实是假的“资金节约”!而其实背后的是工作未完成。因此,为了明年继续完成这些工作,即便本年度有结余也只能挪到明年花掉!

前面说明了预算-决算制度中的预算总额的有限性,下面来说说酬金和酬金比例。

目前,酬金的提取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固定金额酬金;2.按预算物业费应收金额提取比例酬金;3.按实收物业费金额比例提取酬金;4.按预算支付发生金额提取比例酬金。多年来,由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强势地位,几乎所有的酬金制物业管理酬金都是按照前两种提取的。也有些业委会实现了第3种酬金支付提取方式。

但自从我们为朗琴园草拟合同时,就确定了第4种酬金提取方式。这里面的差别是明显的:前两种其实都是固定金额酬金,而且无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收到钱或完成预算,酬金是一定要拿走的。第3种虽然只是物业费收上来了,但也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完成预算无关。

而我们的“立场”是:业主们的物业管理工作没做,就别拿钱!这是对业主利益最大保护的条款。一般企业至今不能接受,但我们成功的在朗琴园实施了第五年。物业服务企业也了解了其设计的公平本质。

至于酬金的比例,我见过最少的4.8%,还是“四大行”中的企业,最多的有15%的。还以朗琴园为例,企业是通过招投标企业自报的酬金比例——6%。那么根据我初步了解的朗琴园现在的预算大致情况是,每年物业费归集总额约700万,公共广告和停车占地费、管理费收益约300万。那么,物业服务企业每年所得酬金最多封顶也只有60万元,前提是还要把940万元按照年初预算的项目都花掉才能拿到这些酬金。如果是包干制,那业主们就惨了,每年多少钱用于小区,多少钱被物业服务企业拿走,谁也无法知道!物业服务企业能不花钱就不花钱,拼设备、拼资源、拼资产寿命的管理模式是企业的自然选择。保守估计,每年弄几百万不是问题!所以,必须彻底终结包干制!

自然会有业主会提出:预算我怎么知道是否合理,物业公司花钱我怎么知道他们没有拿回扣,他们把钱花了我怎么知道活儿就一定干了?……。我们说,家是你的,你不去监督,谁替您监督呢?!作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经规定任何受益人(业主)都可以“随时查阅、抄录、复制”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一切信息,其中就包括财务账目、凭证;物业服务对外采购单据和合同签订过程记录;物业服务具体工作的完成情况记录……。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还规定,业主们对物业管理过程、结果提出异议时,要由物业服务企业来举证其自己完成了相关事项。它打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纠纷的举证原则,最大限度的为业委会甚至任何一个单独的业主提供了制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武器。但如果这样的制度设计他还不用,还只是在那里嚷嚷,谁还能帮得了他呢。

综上,预算合理,资金有限,因花钱才提取酬金,全过程透明公开接受监督,都是保证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上限利润的、对业主财产管理的必须条件,也是中国物业管理必将走向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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