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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园”事件大家谈

2006-09-01 08:00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杂志2006年第9期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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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园”事件的风波正在逐渐消退,但社会各方对此的争论却没有停止。那么,法律专家、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又是如何评价这一事件呢?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北京大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战军和知名业主北野。

“在‘美丽园’事件中,不能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无限扩大,甚至只强调其社会责任,而忽略其对自身权益的合理要求。”

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宪生:“美丽园”事件是近年来比较典型同时又具有普遍性的物业管理纠纷。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是民事关系,平等自愿是最基本的原则,因此,当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不能片面强调某个主体的权益,双方的权益都是需要保护的。

物业管理公司是商业机构,应该按照商业原则也就是合同约定处理双方的纠纷。按照这一原则,物业管理公司在某个管理过程中,自己无法获得合理、合法的利益,那么完全可以撤出小区,问题的关键是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要强调自身的义务,具体到“美丽园”事件中,就是要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在“美丽园”事件中,不能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无限扩大,甚至只强调其社会责任,而忽略其对自身权益的合理要求。

此次事件中业主也是有责任的。目前大多数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参与小区日常事务决策的意识不强,很多业主甚至根本不参加业主大会。一旦出现问题,业主便将所有的事情和责任推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解决,这是不合理的,同样也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由“美丽园”事件反思,为了减少类似的物业管理纠纷,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公用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供水、供电等部门应该服务到终端,为业主提供直接的、无差别的服务,而不是强迫物业管理公司作“媒介”。其好处是一旦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纠纷,物业管理公司撤出小区,也不会影响业主的正常的生活秩序。

分包小区专项服务项目。《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禁止业主直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分包给各专项服务公司,而目前物业管理公司“大包大揽”的一个弊端就是物业管理公司的突然撤出会造成小区管理的瘫痪。通过分包,业主可以分散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给小区正常秩序带来的影响。

建立集中的交费机制。现在,很多业主对交费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导致小区内部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业主内部分裂严重。对此,建议小区内部建立物业费的集中交费机制,事先收取物业费,并存储在统一的账户上。事实上,这不仅有利于减少由于物业费的收取而引发的纠纷,同时也有助于业主形成共同体意识。

“对于美丽园小区来说,要尽快解决问题,当务之急并不是争论收费的标准,而是客观的确定服务成本。”

北京大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战军:最近,“美丽园”事件吸引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对于双方的对与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这里不想妄加评论,但这一事件对于行业发展的启示作用却是不可忽略的。

首先,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有关知识的宣传。物业管理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行业,涉及众多的知识领域,由于法律关系复杂,大多数业主很难全面了解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和规定,加上小部分业主出于私心的不规范行为,很容易造成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误解,进而引起纠纷。

企业应该侧重对服务成本构成的宣传。物业管理包含大量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而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都是隐性的。对此,企业可以通过组织业主参观,张贴成本公告等形式,使业主了解物业项目的服务内容,避免由于业主不了解项目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构成,一味要求降低服务价格。

其次,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物业管理面对的是广大业主,因此沟通显得异常重要。沟通工作不仅要体现在服务的全过程中,同时应该将其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企业与业主的经常沟通,将企业的服务理念、企业文化等传达给业主,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了解和认可程度,在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建立起一种互信机制,避免因为沟通不畅所带来的信任问题。

第三,引入第三方,正确评估企业的服务成本。从“美丽园”事件来看,双方最大的分歧在于物业费的收取应该执行什么样的标准。部分业主认为应该坚决按照法院的判决收取物业服务费;而鸿铭公司认为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法院的判定的收费标准低于现实的服务成本,无法提供服务。因此,对于美丽园小区来说,要尽快解决问题,当务之急并不是争论收费的标准,而是客观的确定服务成本。

不仅美丽园,目前很多的纠纷都是因无法确定服务成本而起,分析其主要原因,我们会发现问题的关键就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认识无法达成一致。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方法就是引入第三方评估项目的服务成本,评估方可以是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在确定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平等、自愿、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的确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从本质上来讲,面对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业委会所应起到的作用是协调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而不是在发生纠纷时,去进一步激化矛盾。”

知名业主北野:从美丽园事件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冷静的思考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是维权?维权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维权手段?

那么,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一点,业主购买物业的主要目的是居住,而聘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则是使业主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更加舒适。当这种和谐的局面被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打破时,我们通过维权要达到的目的是回复这种和谐。但是目前很多业主对于维权的理解存在偏差,很多业主认为维权就是为了将物业管理公司赶出小区,而事实上这样做对解决问题毫无裨益。

采取什么样的维权手段则是我们对于维权认识的一个体现。现在很多业主认为只有不交物业管理费、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降低收费标准,才能维护自身利益。那么这些方法到底是不是最好的维权方法?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准确定位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能不能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直接决定了我们在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产生分歧时采取的态度。往往公众习惯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比喻成主人和管家的关系,这种比喻虽然形象,但容易使人扭曲和忽略其真正的关系。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二者是民事关系,同时也是合同关系。如果我们通俗一点说,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是商业伙伴,基于这种伙伴关系,二者解决纠纷的最好方法就是进行协商。

对于美丽园的业主和鸿铭公司来说,如果双方能够以一种理性的态度进行协商,业主不是一味的要求降低物业管理费,也许事态并不会发展到这个地步。

对于“美丽园”事件,我们需要思考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问题。由于对维权的理解存在偏差,一些业委会将维权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之一,业委会变成了“维权委员会”,显然这已经背离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工作内容的转变某种程度上也使得业委会这个执行机构变成了权利机构。从本质上来讲,面对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业委会所应起到的作用是协调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而不是在发生纠纷时,去进一步激化矛盾。

编辑:胡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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