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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财物被盗,业主如何索赔?

2007-12-01 14:19 来源:周滨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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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住宅小区的周先生家中被盗,损失现金、金银首饰、电脑等物品价值人民币五万余元,周先生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案件一直没有被侦破,于是,他想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因为,物业管理公司在他入住时承诺小区采取“封闭式防盗系统和固定岗哨,24小时保安巡逻”,而且自己从未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因此应赔偿他的损失。

疑问:小区业主家被盗损失财物,物业管理公司应该赔偿吗?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通过其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服务,保持房屋及其公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环境整洁,公共秩序良好。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形成的是委托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合同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而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业主周先生能否获得赔偿关键是看小区的物业管理在保安措施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是否与周先生家中被盗损失财物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小区保安尽职尽责,工作没有疏忽,物业管理公司即可免责。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人员负责的是小区内的公共秩序,负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但是,在没有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建立明确的财产保管关系的情况下,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财产被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也负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不得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其主要义务是协助公安机关提供巡逻、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咨询等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只要提供案发时的小区保安值班情况,证明已经尽到了维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义务,从法律上讲,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发:

首先,家中尽量少放现金,如果有大量贵重物品,最好是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被盗,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保存证据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样可使损失降到最低。

其次,家中发生盗窃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如果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可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或者被抓获但无任何经济赔偿能力,业主可以考虑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但一定要权衡以下几点:1、物业管理公司在保安执勤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如是否存在保安人员擅自离岗或者小区安全防范措施失效,保安监视设备损坏,或者保安在发现违法犯罪时没有及时制止,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等情况。如果有上述情况,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保安执勤登记表和相关的监视录像,保安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证人证言等;2、被盗物品的价值究竟有多少?业主家中被盗物品的价值应由业主举证。业主应积极收集购买相关物品的发票或者收据,或者其他能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资料。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一定要准确反映相关物品的具体情况及其价值,这些都是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的依据。如果业主无法证明保安存在的疏忽和过错,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业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7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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