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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应当作为开发商的售后服务【2】

2009-12-23 05:22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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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其一,由每位购房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明确小区物业中业主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共有部分和属于开发商产权的商业配套设施,以及第一年物业费的取费标准和服务项目等,在没有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的情况下,这样做非常公平,能够维护业主自身的权力和利益;其二,为了解决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难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只限开发商向业主收取一次及一年的物业费,要求开发商在业主入住的第一年里(从第一户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开始计算,可以是一个加权平均数),帮助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然后由业主委员会自主招聘物业公司,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开发商、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委员会三方一起,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监督和参与下,办理小区物业的交接,这样既能节约交接成本,更加能够分清各自的责任,从而减少物业服务管理的矛盾,维护住宅小区的安宁。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模式,建议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督导下成立一个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小区业主委员会参加的组织。

这个组织可以以联谊会的形式出现,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供各小区业委会恪守,不能让有庞大群体的业主大会长期呈现无政府主义状态。

具体措施:其一,成立联谊会,由政府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包括律师)和业内人士组成师资团,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进行培训,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帮助各小区业主委员会化解小区可能产生的物业纠纷;其二,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可能不是专业人士,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一定是专业的。怎样使这些可能不是专业的人士与专业的工作接轨,这需要桥梁的作用,政府主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支持和扶持一些为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由他们来做大量繁琐的社区物业服务管理的协调工作?这项工作带有很强的专业性,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做这项工作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的核心问题是住宅小区公共物业的经营和管理,是对广大购房人权利的维护,需要运用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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