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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水电公摊费用纠纷的防范与处理【2】

2010-07-23 08:56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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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电公摊费用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1.政策界限应当明晰准确

水电公摊费用是否应当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的问题,必须从政策层面予以具体明确。从广州等地的规定看,水电公摊费用根据不同情况,有的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有的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有的则由物价部门议定。《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水电公摊费用的界限也作出了政策规定,《办法》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费用及绿化用水费用予以单列,规定“小区内公用设施、设备、共公照明用电及绿化用水,应单独装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应每月公示其共用水、电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分摊方法,其费用由业主共同负担。物业服务企业自用水、电费用由物业企业负担”。虽然该《办法》并不像广州那样对水电公摊问题一一列举并作出规定,但基本上抒水电公摊的政策界限作出了厘定,这对于防范和减少水电公摊费用纠纷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收取分摊应当公开透明

综合国内其他城市物业管理的情况,目前物业小区水电公摊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水电分摊不计入物业服务费中,单独收取;第二种是将所有公摊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中,不再另外收取,即实行包干制;第三种是抒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部分水电开支计入物业服务费或者列入管理费,而把仅涉及部分业主的公共部分,如单栋楼的走廊、电梯、洗水池等水电费由涉及范围内的业主自行分摊。无论采取何种分摊方式,水电公摊的费用最终都只能由业主来承担。因此,物业企业应当及时把当期需要公摊的项目、水电总量、费用标准、分摊方式等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内的显著位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消除不必要的误解,从而减少矛盾的纠纷。

3.处置纠纷应当依法示范

在水电公摊费用收缴过程中,物业企业只是“中间人”,当遇到个别业主拒交水电公摊费用时,不管物业企业有什么充分理由,都绝不能擅自采取停水断的电的措施。而必须以“中间人”的公正身份,正确把握委托合同的性质,积极协调各方并协助有关方面妥善加以解决。具体讲,当遇到个别业主拒交水电公摊费用时,物业企业应当履行劝告、催缴义务。劝告、催缴后业主仍拒绝缴纳的,物业企业可分别情况处理:若是接受业主委托,应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纳缴,或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向水电供应部门反映解决;若是接受供电供电部门委托,则应向供水供电部门直接反映解决;若所管物业项目既没有进行水电履行,又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物业企业可以直接向水电供应部门呈报未缴纳水电公摊费用的户主名单及明细账,由水电供应部门下达催缴水电费用的通知,否则水电供应部门可以采取停水断电等惩罚性措施。当然,在物业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对没有实行水电履行的物业小区,水电供应部门通常的做法只是负责抄表到物业小区,也就是只负责抄到总表,对总表到业主分户表之间的损耗以及其他公共分摊部分耗用的水电并不关心。但因水电公摊必然导致水价升高,这往往成为个别业主拒交水电费或拒交水电公摊费用的理由。长此以往则积少成多,导致物业企业无法垫支代缴个别业主拖欠的水电费用。对于这种情况,供水供电部门一般采取对整个物业小区实施停水断电的处罚,即使已经按期缴纳水电费用的业主也不能幸免。遇到这种情况,物业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说明情况,并应当告知已经缴纳费用的业主有权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这是物业企业依法处置水电费用纠纷时能够采取的最大限度的措施。逾越这一限度,擅自采取停水断电的措施,物业企业就必须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4.抄表到户是治本之策

实践证明:凡是抄表到户、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制度落实的物业小区,水电公摊费用的纠纷基本上很少发生。因此,实行抄表到户可以就的上是治本之策。对于新建物业小区而言,只要建设单位与供水供电部门之间沟通到位,实行抄表到户一般不会存在问题。但对于旧有物业小区,必须解决水电改造问题。这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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