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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档案管理的思考【2】

2011-08-01 14:02 来源:孙明跃/《中国物业管理》杂志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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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档案管理的思考

物业档案管理发展思考

国内知名企业大唐国际现已实现了集中分级管理,构建起了立体式企业数字档案馆。据了解,其支持集中式存储、分布式共享的集团型档案管理模式,采用集团总部集中建设模式,集团总部配务高容量的存储设备对所有数据实行定期备份,保证数据的长期安全。同时,集团总部档案部门可以根据授权通过系统中的“转向”功能,进入各下属档案部门的系统,查看相关的统计信息、工作进展情况,实现网络上的业务指导。通过网络实现下属分支机构之间、集团总部与各下属分支机构之间的档案信息共享、汇总、移交和传递。通过通用的WEB查询平台和统一的权限管理,在任何分支机构都可以进行跨部门、跨单位、跨地域的档案检索、浏览和下载利用,形成集团总部和下属分支机构之间的虚拟档案信息中心。

对物业管理来讲,还远远达不到这样的层面和水准。就物业档案管理目前的现状来说,首要的是通过制定相关的物业管理规范,明确物业档案的移交程序和范围。如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档案,并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但是,由于物业档案存在多头管理和移交不规范的情况,加之有关法律规范缺失,物业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不规范、不权威的现实问题。档案本身具有法律凭证效力,被认定为真实有效的档案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证明当事方的诉求合法有效。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也有仿冒和篡改档案的事情发生,因此档案作为凭证的法律效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当事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物业档案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支持某方的法律诉求,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档案的保管方,在提供档案佐证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处于强势地位。业主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处于弱势地位。对有利于物业管理方的证据,业主方往往以对方有机会篡改为由不予采信,对有利于业主方的证据,物业管理方不愿意主动提供甚至销毁篡改,造成了物业档案凭证危机。

解决该问题的最好手段,就是引入物业档案的登记备份机制。研究分析物业档案的结构形态,选择具有凭证价值的档案,如物业费明细、水电费缴交单、物业配套用房租赁合同等等,适时备份到第三方机构(档案馆、建设局等单位),在发生纠纷时,调出原有备份的档案信息,确保物业档案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化解矛盾,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当然,物业档案的管理始终要从探索自身规律入手,着眼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这样才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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