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催费通知单、装修整改通知单等文件资料贴在业主家的大门上,然后附加当日报纸(着重突出报纸日期)拍照存档,作为证据。
3、将催费通知单、各类通知等资料直接投递到业主信箱中。但事后查找《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文件资料中都没有业主同意或认可、将业主信箱约定成法定通讯地址的约定内容。
4、发展商或相关单位发函。(1)使用传真方式,但没有合同或协议约定传真号码。(2)有书面签收的,但签收人不是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签收人,或者书面签收人不是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具有收发文件职责的行政、门岗人员。(3)发文单位请签收人员在签收表上签名,但事后不能证明签字文件内容与留存文件内容相一致。(4)发文单位请签收人在发函函件复印件上签收,但只有签名和日期,无详细的签收单位和签收人的职务,证据力很弱。
那我们在实践中如何送达和签收函件,才是合法有效、才能成为以后双方争议乃至诉讼时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我们可以:
1、按本文前段内容,提前在合同和协议中约定联系地址、通讯地址(送达地址)和联系人或文件签收人(预留签名样式),以便文件的直接送达。
2、直接送达。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需提前书面告知,或有合同、协议约定),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3、邮寄送达。目前常用的是采用“EMS”邮政快递或其他快递公司邮寄送达。但须注意:(1)发件人一定要在快递运单上的“物品名称”及“数量”一栏中详细记载文件的准确名称及份数(如:邮寄催费通知单,在快递运单上要注明“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单、文件份数和页数、欠费期间、欠费金额等”)。(2)保存好快递运单的底单和函件复印件;如快递被退回,将退回的快递保存好。(3)如邮寄函件是多页的、需注意函件要加盖骑缝章。(4)业主具体居住地址不确定的,可多发几份快递,可以同时向身份证登记地址、提前约定的通讯地址及物业小区内的房屋地址等击发快递。(5)、重要文件或需要证据力很强的文件,可采用“公正送达”。
4、电子邮箱送达。电子邮箱作为现代人常用的联系方式,以其快速、便利、成本低等优势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电子邮件被新合同法所确认,采用电子邮箱形式发送函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发送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只要该数据电子到达被送达人的特定系统就视为送达,不存在拒收的情况。发送电子邮件,我们需要注意:
(1)必须提前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好电子邮箱,并注明该电子邮箱作为有效通讯联系地址、具有法律效力。
(2)对外发送相关邮件时务必使用公司邮箱 ;在公司邮箱的设置上,设置发送回执,这样对方收到邮件后打开即发送送达回执,表明对方已收到。
(3)注意保存电子邮件,不要随便删除,以便应对不时之需;重要的邮件要另外备份,重装电脑系统等要备份出所有邮件。
(4)通过邮件的后续行为确定电子邮件的存在,例如在发出电子邮件交易信息后,发出方在之后的交易单证中证明了前期电子邮件中的内容。
(5)重要文件可采用扫描仪等器材制作成图片、作为附件发送,避免篡改。
在日常工作中,如须向业主、发展商及相关供方送达文件资料,在直接送达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我建议应采用快递和电子邮件形式送达。
三、关于外来函件的签收问题。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业主、发展商拿着书面函件(不利于我方的函件)要求签收。签还是不签,大家心里很纠结,因为大家通常认为签收函件就相当于确认了函件的内容了,其实不然。律师告诉我们,外来函件大部分都可以签收,但若涉及到与公司有关权利处分的事宜时,当场不要做任何有关责任方面的承诺即可。
那么,收到外来函件(直接、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我们该注意什么呢?
1、签收确认。在签收后要做好登记记录(包括签收时间),对于签收的函件应充分重视,所有来函应保留存档以备随时查询。
2、如有异议应及时回函。对来函中所述内容如有异议的,则应及时回函澄清,表明观点。
3、如对方又回函表示新的不同意见时,应再予回函澄清。如无新意见,则不必回函。
以上,就是本人的片面之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大家思考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