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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其职 各就各位

2012-10-01 08:00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杂志 2012年第9期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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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物业管理行业历经三十余年,何去何从?一些没有生存压力的体制内或是大开发圈养的物业服务企业立足“朝阳行业”,凸显其风和日丽的感受。然而他们并不代表真正的市场声音,整个行业的荣与枯,不能只看有话语权的组织或企业的片面风光。笔者所在的是“行业百强”中为数不多的体制外、高度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践中深切体会到关注此类夹缝中求生存的“草根”,也应是行业的使命所在。

市场化的益处

物业管理,看似整体相对低端,但相关各方所涉及问题的复杂性却十分高端,如若抽丝剥茧,便类似物理学中的“理想状态”,忽略次要条件,以便探讨思路。行业市场的主要角色微观看包括买方、卖方、中间或监管方,市场化对各方的益处显而易见。

对买方而言,包括业委会、开发商、政府等甲方,可以实现菜单式的清晰选择,货比三家,一分钱一分货,公平合理,进而实现产业升级,避免持续低端的恶性竞争。

对卖方而言,包括物业公司、个人、类似机构等乙方,在遵循普世价值体系下的基本游戏规则中,面对自由开放的市场,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合作内容亦可友好约定,少有非市场因素的干扰,也可少些寻租空间,适者生存,能者做大做强,做出品牌!

对中间方而言,包括政府、协会、其他中间组织等,制定好行业法规,不介入买卖双方微观活动,维系双方的契约精神。政府少操心,企业好办事,民众多满意。

市场代表着平等、自由,解除镣铐的舞蹈才能更加协调,事实应该是买卖双方都满意,而不是甲乙方都为了中间方满意,才更和谐。

要什么样的市场

物业行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处于“野蛮生长”的阶段,发展中的问题层出不穷时,便开始了有意识的“有序控制”。市场化可以很好地促进各方良性发展,各归其位,实现相对有序。

自由平等协商,奢俭由己,运作有道

当前的行业市场空间是狭隘的,很多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搞暗箱操作,用尽潜规则搅乱行业。常见的是同行压价竞争,搞坏行业声誉,结果必然降低物业品质,贻害业主。所幸的是仍然有依靠管理品质与服务赢得市场的案例。国内某顶级艺术类院校实施后勤社会化多年,2001年至今的11年中,与某物业公司合作9年,该公司历经“三进二出”。此经历表明双方在自由平等的协商过程中都愈加成熟,这是市场选择的典型案例,不但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是市场决定的,而且还尝试了非常规合作,不再是简单的“刷马桶扫地”,还包括学生考勤、监考、宿舍调整等教务、政务等工作。

良好合作需要合理的市场空间和奢俭由己的契约关系,市场是检验企业品牌的核心标准,也是考验买方理性的理想试金石。

法制是保障,司法公正是底线

社会舆论对物业管理妖魔化的宣扬对行业来说犹如切肤之痛,这样的局面造成了整个行业在民众面前的失语与弱势,得不到公平、公正对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各种纠纷中,物业服务企业常被当作“强势”一方打压,尤其是企业起诉,常常不被立案、不予执行;而被诉讼时,往往结果是快速、不容解释地被迫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以中实物业对某欠费业主诉讼为例,与大家分享来之不易的一次相对公正的终审判决。北京市某别墅小区李某欠付自2006年至2009年的物业管理费71896.98元,李某以自2006年自己家因户外电缆问题无法正常用电为由拒绝支付,中实物业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认为:涉案电缆属于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中实物业负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义务,故法院酌定李某按物业管理费用标准的40%支付。

中实物业提起上诉。鉴于此案涉及专业政策界定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住建委提出了征询函,市住建委今年4月份就该案向市高院出具了《关于东城区XX别墅小区XX号房屋室外电缆维修等事宜的复函》(京建函【2012】),认定涉案电缆为李某专用,不属于共用设施。最终,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李某于本判决后十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71896.98元。

北京市住建委的复函对本案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此案对整个物业管理行业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物业行业仍处于被妖魔化的状况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和扶持,离不开司法对公平环境的保护。

不被人关注的裁判才是好裁判

物业管理目前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从一出生就肩负了诸多政府职能延伸的责任。由于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边界模糊,使得企业单一履行相关责任,只有义务,却没有权力。时间久了,牵扯的人力、物力多了,就变成了一座大山,背负得艰辛而又无奈。

以中实物业近4年中先后主动退出的21个项目为例,本可以在当时的法规、规定下,按照合同约定合理撤离,但由于政府有关单位考虑到奥运来了、两会到了、国庆开始了、维稳任务重等种种因素,“规劝”公司继续工作,致使多个项目无法正常结束,给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有时还要承受因此造成的有关部门的“处罚”。本来项目的进入和退出是常规的市场行为,权力单位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障碍,尤其是对靠市场生存的企业,更使其多了一些断臂求生的悲壮。有些政策实施一刀切的标准,貌似利于和谐、稳定,实质是破坏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如何实现市场化

面对顽疾丛生的尴尬现状,实在需要利剑出鞘才能扭转行业市场化的困局。穷则变,变则通,“大变”方能“活人”。

对买方而言,特别是住宅项目的业委会,组织起来并进行约束的过程显得甚为艰难,必须要明确:业委会不是“维权”组织,而是“自治”。面对千差万别的小区,规则的制定者应进行分类对待,并实施必要的投入、扶持,否则只能在出了更大问题后,付出更多的代价。切不可照搬所谓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显得“超前”。少数业委会的成功模式并不代表“成熟”,简单的推而广之只能造成更多业委会的不适。组织行为中的主要参与者,也不能以圣人的标准要求他们,只靠公益心和一腔热情,应确保付出者的合理回报,一谈到钱就讲奉献,只能是短期行为。

对卖方而言,除了继续促进类似“主辅分离”的改革持续,以释放更多的市场空间,物业企业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软实力,以吸引和培养更多有理想的企业家、加快行业升级、完成更多行业并购与整合,也是必然的出路。当前全国约6万家物业企业中,须死一批败类,走一批圈养,因为公平是市场竞争的基本要求。

对中间方而言,除了类似第三方机构多属企业行为,应依照市场规则行事,更多的是权力单位的作为。市场要的不是全能、权威政府,市场化也不需要任何“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也应全面脱离政府的影子。权力单位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似乎内在动力不足,这也需要买卖双方外力的促动,特别是买方。如果外力能合理的促使权力单位回归本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规则也会更趋合理,少一些政策英明的假象,因为权力单位制定规则后,相关资源必然倾向于规则的内容,容易让人误解并误导对结果的判断。

有时也难免困惑,为何市场化的好处显而易见却不能很好实现?近日与某知名作家交流,谈及中西方文化的差异与走向,联想起物业管理行业,颇有感触。行业发展中的问题,有着更深层次的因素,例如体制、文化,解决问题也绝非单纯的法制和公平的市场就能涵盖所有,但就行业自身努力可能实现的结果而言,物业管理市场化的努力方向,一定是务实的!守正才能出奇,也向其他真正繁荣的行业学习,呼唤符合市场规律的新政利剑出鞘,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系中实物业副总经理

编辑:杨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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