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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4】

2013-06-06 00:18 来源:陈超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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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1)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

(2)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如变更开标地点,招标人应当事先通知投标人,以保证全体投标人准时到场后开标。

(3)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监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到齐后公开进行。

(4)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其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书的补充、修改文件,开标时都必须当众拆封。

(5)开标过程应当作好记录,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二)评标

1.评标专家名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由具有经验的人员组成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以被聘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的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3.评标规则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答辩,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除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活动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然后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中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只有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才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是招标人向投标人告知并承诺完成招标、投标活动的期限,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五、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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