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界评论 > 正文

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对策【2】

2013-07-02 02:56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A-A+

物业管理纠纷的成因

1.形成物业管理纠纷的制度根源——物业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该领域的调整相对滞后,缺乏相应完整的理论体系的支撑,在涵盖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上还存在诸多不足,是此类纠纷频发并难以处理的一个主要原因。目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责、权、利不清,不仅容易诱发纠纷,而且纠纷产生后往往处理难度较大。最根本的是,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尚未得到充分适用,导致了物业管理中机制、规范、意识方面的多重问题。前不久,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从立法到法律真正得到准确、具体的适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形成物业管理纠纷的体制根源——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公司体制上的瑕疵。在现实生活中,业主自治存在重重困难,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往往“本末倒置”。这一方面是源于过去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未能以民事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导致物业管理整个法律框架失衡;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现行的物业管理行政法规中有关业主大会选举的规则和程序过于笼统和模糊,一旦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错位或缺位,业主本应享有的选举与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则无法得到保护,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缺乏健康的互信和互动机制,业主自治也就陷入困境。同时,物业管理公司本身也存在体制上的瑕疵。而新建的小区则往往由各开发商自己成立或者选定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贯彻“建管分离”原则的物业公司在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时候,往往承担了开发商的保护伞和防火墙的作用。这种利益的相互渗透、主体关系的颠倒如果不加以理顺,还有可能使前期物业服务中与业主直接发生的纠纷不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

3.形成物业管理纠纷的理念根源——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物业服务、管理理念的缺位。物业管理公司是以提供优质的服务换取业主的信任和满意,争取更大的市场和更高的效益,与业主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但是目前的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其工作方法和理念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势,缺乏法律意识和服务理念,没有摆正好服务者的心态。现实中,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却往往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无视甚至侵害业主权益,有的多收费少服务,甚至以押金、罚款、停水停电等不当手段强制业主服从管理,从而使矛盾人为激化。

与此同时,很多业主囿于原先的居住生活经验,也没有正确树立物业管理的消费观念和意识。部分业主只愿意付非常少的物业管理费,却希望得到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甚至只享受服务而不交费,权利义务不对等,从而片面引发物管纠纷。同时,业主也没有充分建立起通过业主委员会等机制平台行使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对于业委会的功能、作用缺乏了解和信任,甚至存在对立的情绪。

物业管理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1.注重法律适用,提高物业管理规范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已经在立法层面通过物权法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具体内容融入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之中,这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更为可靠的法律依据。但是,物权法对于物业管理的规制毕竟是较为原则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要发挥预设的作用,仍然需要审判机关通过法律适用加以实现,通过裁判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加以更为生动具体的定义和说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明确和规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方法发挥导向作用。

2.加强行政监管,提高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力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强化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对违规经营、业主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公司要坚决取消其资质,配合物价部门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收费,健全完善投诉监督机制,对乱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积极配合物价部门进行查处。

3.注重行政指导,引导业主委员会建设和业主意识转变。做好对新建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行政指导工作,为业主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积极帮助业主委员会理顺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资格、资金状况、纯收益性民事活动的经营状况等进行业务指导。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指导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另一方面,要为业主提供必要有效的沟通方式,通过公示栏、意见栏以及网络论坛等形式,消除业主的信息障碍、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运作。同时还要适当引导业主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确立对等享受服务和履行合同义务意识,以减少物业管理费欠付纠纷。

4.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教育导向,使之树立正确的市场意识和服务理念。通过行政部门监管、司法裁判导向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等,使物业管理公司切实将自身定位为提供管理服务的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标准提供服务。在对物业进行管理的同时,真正为业主服务,从“基本生活保障”和“品质生活保障”两个层面展开工作,注重与业主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通过优质的服务体现物业管理的价值。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