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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物业管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2013-08-19 09:30 来源:物业百晓生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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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物业管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已逐渐成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它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管理难的重多问题。近年来,关于物业管理纠纷的各种报道屡屡见报,矛盾激烈者常有大打出手、集体上访、诉诸法庭等现象。物业管理投诉年年大幅度上涨,与拆迁投诉成为建设行业两大投诉热点。问题的根源应该从多种角度去观察,例如:立法角度、意识角度、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等等,都是管理难的体现。

一、在发展中的物业管理来看,完善立法也就变成了首要问题。用法律去配合管理,它们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是统一的集合体。

目前,对于解决物业纠纷尚无法可依,《物业管理条例》也仅是部门规章,执行起来有难度。遇到各种纠纷,只能通过《民法》或者《刑法》等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的出台则解决了这种状况,将很多详细的规定纳入法律的框架中,对物业管理起着推动的作用。从此,中国物业管理行业无法可依的局面将结束。

《物权法》草案于10月22日送交十届人大第12次会议二审,委员一致认为《物权法》非常重要,鼓励尽早出台。

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既包括汽车这样的动产,也包括房屋这样的不动产。《物权法》对于解决小区内常见的各种纠纷的确有着重大的意义。

新建的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物权法》草案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1、建筑物权利人应为邻居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等提供便利。《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草案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管等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2、相邻的人居住行为不得损害到其他人的权利。草案规定,建筑物的屋檐滴水,不得直接滴注于相邻的不动产;安装空调等设施,不得因滴水、噪音对相邻的权利人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今已成为不动产物权的重要问题,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为楼梯、车库等空间的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问题屡见不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尚存难点。建筑物所有权的问题一直是物业纠纷中比较集中的问题,针对这一分体,《物权法》草案中对建筑物的所有权进行了区分。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4、还有,对窗前绿地、楼顶空间、停车位的权属等还存在争议。窗前绿地和楼顶空间的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能否卖给一户单独享有呢?而停车位纠纷的主要表现是权属不明。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开发商在业主整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上面进行开发,并将其出售给业主使用,等于是业主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共有的停车位,却被开发商占为己有。

二、应加强合同意识,推进依法治业。合同是约束物业管理关系中各方当事人行为的双刃剑。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和相关的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对它周围的环境和公共秩序进行管理,并且对业主提供一系列相关服务的一种活动。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各方的权责利不太清楚,同时他们签订的合同可能也不是非常健全,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法律关系不清,缺乏合同约束,所以出了问题很难处理,。

一直以来,在物业纠纷中,物业公司一向以被告的面目出现。可是,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新《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虽然条例对物业与业主的责、权、利有了一定的明确,但是这类诉讼未见减少。据最新数据显示,现在物业管理诉讼的一大新特点,流行物管告业主,原告多为物业管理企业,被告多为业主。小区有的业主因各种理由拒交管理费、违约装修、违章搭建是新建商品房小区管理的顽症。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的产生,究其原因,大多数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或发展商对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不清楚,如业主和业主之间的入住公约问题、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三者之间的合同问题规定不清楚,并缺乏相应的行业管理服务标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法相对滞后,极易导致纠纷。许多业主不明确自己拥有的权力及应承担的责任,业主将自己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和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的矛盾混为一谈,有的业主对入住的房子质量或其他购房中产生的问题,甚至将对其他个人或企业的怨气也发泄到物业管理企业身上,因问题得不到解决,不采取正当的维权方式,而是采用消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常用的方式就是不交物业费,甚至供暖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现在物业公司必须通过招投标来选择,然后通过合同关系来明确约定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交了多少费用,该得到什么样的服务,在合同中都要写清楚。如果互相之间一旦产生了矛盾和纠纷,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了。

最后,我们应该共同促进物业管理朝着更加健康、理性的方向发展,推进依法治业,让物业管理更好地行使其应有的职能,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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