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物业管理观念误区谈
厦门市建委会法规处魏晓荣撰文称:1999年1月1日《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厦门市物业管理体制,从而赋予了物业管理更新更全面更科学的含义,物业管理行业的更进步发展有了法制保障。但是,物业管理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新兴行业,有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是源于人们的认识误区,其集中表现:
①误区之一:“物业管理就是物业管理公司所从事的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这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概念中的各个部分都是相互关联,不可缺少的。因此,只把物业管理理解为仅是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管理活动的认识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容易导致不受监督和约束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不规范运作以致侵害业主的权益,因此,必须走出物业管理概念这一认识误区,把业主自治摆到重要的认识角度,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选聘好物业管理企业,使每一位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②“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雇请的,业主就是主人,一切由业主说了算。”这不正确,业主的权利不是无限的,它必须遵循以下规则:首先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守法是对业主的基本要求,业主只有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才能够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次,它必须遵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约定,合同的双方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它们不是从属与被从属关系、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第三,业主必须遵守业主公约,这是社区成员间的承诺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要求,每一位社区业主都有义务遵守,做一个现代文明业主。
③误区之三:“我自己来管比物业公司管理得更好”。现代物业管理决不是简单劳动服务,而是一个日益提高专业技术、经济效益和法制内涵要求的新兴行业。只有依靠现代物业管理,才能实现业主对房产的目标,必须克服狭隘观念,克服小农意识,走出自我管理的观念意识区。
④误区之四:“我们没有执法权,对一些刁民管不了”。“刁民”是封建主义、官僚主义者对平民的称呼,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以市场竞争的姿态,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和建设,提供好服务,这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