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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一高楼被诉侵犯他人日照权

2016-01-18 16:51 来源:崔佳明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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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京11月23日电(记者 崔佳明)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挡住阳光,陈先生的父母起诉维权但后因故撤诉。6年后,陈先生再次提起诉讼,依法讨要日照权并索赔损失10万元,今天上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日照权诉讼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以下简称南京国资绿地)一次性补偿原告陈先生10万元。

6年前,原告因自家房子被被告建设的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挡住阳光,陈先生年迈的父母即起诉维权,后因故撤诉。6年后,老俩口的儿子、即本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依法讨要日照权并索赔损失10万元,这一次法院支持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4年,身为杂技演员的陈先生购买了本市厚载巷阳光阁小区某幢203室产权房,这套面积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好,陈先生正是看中这点,并为年迈的父母着想才下决心买下这处房产。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厦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立于南京鼓楼广场一恻。“紫峰大厦”在成为南京新地标的同时,也与周边市民引发了一些纠纷,主要表现在大厦妨碍了周边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这其中就直接影响到陈先生家。

2007年5月,南京国资绿地通知陈先生父母及另三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他们家庭采光问题进行协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但唯独没有陈先生家。后陈先生去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称陈先生家符合日照标准,故拒绝了对其补偿。2010年,陈先生的父母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法院,但后来因故而撤诉。这之后,陈先生接替父母的维权行动,一直在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就是不给明确答复。无奈之下,陈先生于今年5月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称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害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偿其损失10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南京国资绿地辩称,原告所在的203室房屋采光符合国家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己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补偿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虽然双方均愿意调解,但后来由于对补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终致调解无果而终。

今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属日照权纠纷。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住居的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三个半小时;“紫峰大厦”建成后,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两小时。据此可以认定,203室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后,日照时间有明显减少,而减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厦”的影响。

南京市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这一规定还详列了三种特定情况,其中一条就是:“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本案中,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使203室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的国家标准。被告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标准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法院还认为,2010年以来,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日照权一直在与被告交涉,故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并依照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对本案作出了前述判决。

主审法官释法:日照权对生命之重要是裁决本案的关键

本案中,法院缘何会支持原告索赔10万元的全部诉讼主张?对此,主审法官武加庆对此作了释明。

武加庆说,生命离不开阳光,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健康也是十分重要。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亦即“阳光权”更要保护。正因为如此,国家和地方才出台了相关钢性标准,而这些钢性标准,也恰是法院判决所要考量的依据。

武加庆还说,原告作为阳光阁某幢203室房屋的产权人,其日照权应受法律保护。“紫峰大厦”建成后,使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至国标以下,对原告及家人的健康和生活势必会造成有形或无形的影响。被告作为“紫峰大厦”的建设者和所有者,本应及时就“紫峰大厦”给相邻权利人造成的侵害给予补偿,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结合203室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固素,所以法庭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法庭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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