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参与始终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明确要求“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各项权利。但是,在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毕竟还处于初始阶段,特别是居民参与不足已经成为严重制约城市社区发展的关键因素。
社区居民参与不足成为制约社区发展的瓶颈
1、单位制度消解了凝聚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导致普遍性的社区参与冷漠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管理城市微观社会的单位制已逐渐让位于社区制,但城市单位制度未发生根本动摇,单位仍然是控制经济资源的关键部门,社区没有相对独立的经济资源、权力资源,不能给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社区对居民来讲只不过是生活区,参不参加社区活动丝毫不影响他们的福利。由于没有资源,无法形成共同利益,居民难以形成社区认同感,社区意识相对欠缺,从而导致普遍性的社区参与冷漠。
2、居委会自治功能的退化离散了居民的参与热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群众自治性组织。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居委会逐渐变成准政府的行政性组织。“难怪国外学者在研究中国城市目前的国家—社会关系格局时,无一例外地将居委会视为国家行政链条的末梢,代表国家在居民区扮演着注视与监督的角色,警惕并压制着社会自发力量的成长。”[1]居委会的行政化倾向所造成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居委会居民利益表达、利益实现的自治功能的退化,无法满足居民的参与需求与期望。居民很少利用居委会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由此导致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很少关心。
3、传统制度孕育的臣民意识和“私民”意识影响了居民社区参与的主动性和价值取向
自古以来,老百姓恪守“非礼勿动、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视”的圣人之言,久而久之导致了我国普通民众对国家及地方公共事务的超常稳定的冷漠状态。文化作为一种软约束,是最不易割裂的,其消极因素在现实中的心理渗透将会长期影响我国民众的参与主动性。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 中说:“在差序社会里,一切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2]
4、动员型参与方式制约了居民社区参与的积极性
参与方式就是居民如何参与。根据居民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强度,可以将参与方式分为动员型参与和自主型参与。动员型参与是一种被动性参与,它通过有关政府组织体系的组织与动员,将居民纳入参与的范围。被动式参与的直接后果是居民参与率低、参与机制不完善。常常是社区管理机构感到有必要了,就召集居民来开会、布置、传达,或者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了要求,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又赶快组织居民。即便是在成立了居民代表大会的社区,什么时候开、讨论什么主题也都是由社区管理机构确定。由于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缺乏一套详细规范、操作性强的程序或规定作支撑,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使得参与的机制很不完善,反过来又影响了居民的参与率。
5、参与期望和参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是目前社区居民参与存在的基本矛盾
参与期望和参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关系或者说是权力的再调整问题。社区建设的核心是实现社区自治,社区自治的关键又在于是不是真正把权力还给社区居民。当社区居民面对社区事务不只是观察、表态、执行,还能够决策、管理和监督时,社区才算实行了自治,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出现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低频度以及假性广泛等难题是正常的。这促使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如何改变这种状况。
突破居民社区参与难题的对策
1、居民利益社区化
利益是参与的最重要的驱动力。当居民感到社区与他的利益息息相关,参与能够有效维护其利益时,自然就会萌生参与社区事务的动机与期望。反之则会出现不参与或假性参与的现象。居民利益社区化就是要强化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居民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参与社区事务的愿望,从而增强社区参与意识。
2、社区自治制度化
居民参与的最佳路径当然是居民自治,而居民自治又是社区建设的基础和依托。因此,推进社区建设的目的不是为了强化行政管理,“管”好居民,而是为了加强社区自治,培养居民的自治组织能力,使居民真正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加强社区自治就必须使社区自治制度化。如果建立了一套自治制度,权力却仍在政府手里,事事却还需要向上级请示,那么社区自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3、居民参与组织化
组织化参与是指居民通过一定的组织而不只是个体参与社区活动。城市居民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比较“散”,由于工作单位不一样,尽管生活在同一个社区,彼此却大都不认识,甚至住在同一个楼门的居民也互不往来。人文环境的陌生弱化了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参与冲动。所以必须设法提高居民的自治组织能力,使居民之间熟悉起来,增强其社区归属感。
4、社区服务专业化
多数人认为,城市社区建设是社区服务的拓展,居民参与也应重点参与社区服务。事实上,社区建设的方向应当是通过社区自治,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营造融洽、和谐的社区氛围。居民参与应当围绕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以决策性、监督性参与为主。社区服务则应以专业化为背景,逐步向市场化推进。如果居民的参与仅仅是打扫卫生、组织联防队、为老人洗澡理头发、扭扭秧歌跳跳舞等,社区建设是不可能搞好的。因为有利益的交换在里面,社区服务的市场化同专业化一样是不可避免的。
5、培育社区的认同感
社区不可能像单位或家庭一样,因为没有那么直接的经济利益和血缘之类的纽带。在社区里,个人凭什么接受管理或制约,又为什么要“管闲事”?要让大家接受管、愿意管,主要还靠文化认同,在价值观、思想方法和生活方式上找到同一的感觉,共同管起来。“我们今天在寻找社区认同基础时,还可以借鉴,可以把这个文化的基础再拓宽一点,内涵挖深一点,与居民的生活联系搞得更全面—点,作为生活方式的特点更鲜明一点,这样形成的社区认同,作用可能更大一点。”[3]
综上所述,强化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为重要。如果居民根本就没有参与社区事务的渴望和冲动,那么怎样培育、引导也不会奏效,建立再好的制度也没有用。认真分析和研究居民的参与期望,真正实现社区自治。只有这样,居民的社区参与才能规范化、持久化,社区建设的目标也才能真正实现。
(作者系山东胶南市委党校讲师)
参考文献
[1]卢汉龙.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比较研究:上海与沈阳[J].社会,2004,(1):27-30.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
[3]费孝通.社区自治: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新目标[z].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7年第3期/总第5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