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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联网的作用

2018-08-16 15:33 来源:乔新生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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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表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经实现全国联网,这标志着我国征收房地产税的基础工作已经准备就绪。

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是以房地产价值为征税依据的税种。税务征管部门必须充分了解房地产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房地产税的扣除事项或者扣除额。如果不了解房地产持有人的基本信息,那么,征收房地产税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房地产持有人登记信息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基础和前提。自然资源部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意味着公民在任何城市购买的房地产信息,都将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上呈现出来,房地产信息不再是“地方性”的信息而是“全国性”的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中的房地产持有人不一定是房地产实际持有人。我国实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实际控制的房地产信息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反映出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的房地产信息和其实际控制的房地产信息可能是不一致的,他们很可能会通过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朋好友登记房地产信息,自己是房地产的实际控制人。如何解决房地产登记持有人与房地产实际持有人不一致的问题,需要我国监察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监察委员会应当对那些不具备购买房地产实力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持有的房地产开展深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澄清事实真相,确保我国房地产登记信息成为我国征收房地产税可信赖的基础性信息。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是反腐败制度。如果寄希望于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系统,使腐败分子现出原形,那么,有可能会彻底失望。不动产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可能会给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办案提供线索,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隐藏较深,不动产持有人和国家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十分隐秘,要想通过不动产信息全国联网平台获得腐败线索几乎是不可能的。

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为我国征收房地产税打下良好基础。不管房地产实际持有人是谁,都必须缴纳房地产税。当然,税收征管机关确定扣除事项或者扣除额的时候,一定会深入了解不动产持有人的收入来源,了解不动产持有人的财产状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抽丝剥茧,了解不动产实际持有人的基本信息,防止一些不动产实际持有人通过“白手套”或者“代为持有”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机关机构合并工作已经开始。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有可能会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如果我国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信息和不动产登记机关掌握的房地产信息形成完整的数据链,那么,将会给我国房地产税征收提供全方位的数据基础。

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信息和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地产信息可以有效地相互印证,并最终显示出房地产的实际持有人。不管房地产的持有人如何隐瞒自己的身份,也不管房地产的实际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只要把购买房地产环节的纳税信息和不动产登记的信息进行有效核对,并且对房地产持有人的收入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相信能确定房地产实际持有人的身份。如果房地产实际持有人是国家公职人员,以“白手套”或者“代为持有”方式,违反国家的法律和党的纪律非法转移财产,那么,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如果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来源不明,司法机关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意味着中国建立起了世界上最大的财产数据库。政府宏观调控过程中,可以更加从容地利用财产数据库存储的信息实施宏观调控,监察委员会可以利用国家数据库有关国家公职人员财产信息,了解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变动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预防腐败。

征收房地产税的基础性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不动产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将会让一些房地产实际持有人如坐针毡。当然,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系统不是为了打压房地产市场价格,而是为了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效能,征收房地产税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防止我国房地产市场引发金融危机。

部分学者担心,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制度,有可能会导致公民个人隐私暴露。如果公民依法购买房地产,有关信息被泄露,公民个人的权利将会受到损害。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保护个人隐私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非权利人或者法定机关不得查阅公民不动产登记信息。权利人查阅不动产登记信息必须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房地产信息透明度的同时,切实有效保护个人隐私。

欧盟已经颁布专门的法律,对“通用数据”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如果公民要求从数据库中删除或者屏蔽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库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删除或者屏蔽。不过,这项规则显然不适用于政府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政府应当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完整性,任何公民不得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要求不动产登记机关删除或者屏蔽不动产登记或者交易信息。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8年06期/总第4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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