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海南:住户欠物业管理费被停电半月

2009-05-18 06:51 来源:海南特区报 阅读:人评论

A-A+

案例一

住户欠物业管理费被停电半月

业主称已交齐水电费,物业无权擅自停电

记者 王忠新

因质疑小区物业管理费收费不合理,海口金盘某小区的蔡先生没有交齐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停车费等多项费用,蔡先生和同一小区另外2户业主从今年3月11日起,被小区物业公司强行停电,至3月26日才恢复供电。

蔡先生说,他一直质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是否合理,从去年9月至今年2月,他和另外两户业主都没有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日常养护费和水电费,今年3月初,小区物管部门给蔡先生发送催款单,他觉得除了水电费、电梯费外,其它收费均不合理。

蔡先生向小区物业公司交水电费时,物业却不予接收,物业要求他一并交齐其它各项管理费才行。3月9日,小区物业又给蔡先生发了催款通知,要求他必须交齐所有费用共2300余元,否则要对其停水停电。

3月10日,蔡先生将所欠的1250元水电费以汇款方式交给小区物业,款项当天到账。但3月11日蔡先生一起床,发现家里电冰箱、微波炉都不能用了,家里被物业停电了。

蔡先生说,他不交费是愿意负法律责任的,如果物业公司认为蔡先生不对,可随时将他起诉至法院,但是业主已经交了水电费,物业没有权利对业主家强行停电。

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蔡先生把脏衣服拿到干洗店清洗,冰柜里的食物全部腐烂变质,家里没法煮饭,每天只好带着全家到餐馆用餐。晚上上洗手间,还要靠手电筒,家中停电生活十分不便。

交齐了电费只是没交物业费,蔡先生向海口市房产局物管科和辖区工商部门、供电部门多方反映,希望问题能妥善解决。

律师点评

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停电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即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单位,而不是对业主进行管理的单位。

《条例》第45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第52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上述服务的收费和管线、设施维护因具有特殊性,依法由供电单位负责。上述服务独立于一般物业服务,只要用户向这些部门交纳了费用则依法应当享用。

《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依法可以将其诉诸法院要求支付。物业公司利用管理便利,以停电的方法催缴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受业主及职能部门的委托,同时侵害了业主正常使用房屋的合法权利,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违约责任。(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柯圣之律师)

案例

上最后一个菜时,顾客被告知“必须消费到280元,否则收取60元包厢费”

海鲜店设包厢最低消费是否合理

记者 王忠新

海口市民卢女士很喜欢吃海鲜,但她上周四请两位朋友去海口新埠岛一家海鲜店用餐时,却生了一肚子气。因为卢女士和朋友驱车到达海鲜店时,正赶上该店大厅座位已满,服务员说包厢有位子,卢女士和朋友直接进了包厢。

卢女士和朋友点了一桌子菜,在上最后一个菜时,酒店服务员对卢女士说,她忙着添茶上菜,忘记提醒顾客了,海鲜店的包厢要求必须最低消费280元,不足280元要收60元的包厢费。卢女士三人只消费了215元,按饭店的“规定”要收275元。

卢女士三人都被这个突然的“规则”气坏了。卢女士向饭店提出交涉,她认为海鲜店的规定不合理,如果不能协调此事,卢女士要向工商部门反映。

海鲜店领班请示过经理后,称可以在付清包厢费的前提下打个9折,但遭到卢女士拒绝。领班再次请示经理后对卢女士说,包厢给顾客提供了安静优雅的环境、有专门的服务员、甚至有特设的电视机、空调机。“饭店花大价钱提供的包厢服务,消费者不接受,可以选择不进包厢。”

卢女士想知道,她到底该不该付这包厢费?海鲜店的最低消费是否合理?

律师点评

饭店事后要求支付包厢费属强买强卖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属于消费合同。《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海鲜店在卢女士到包厢就餐时,未将使用包厢应达到最低消费额,否则交纳包厢使用费的信息如实告知卢女士,该店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卢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和饭店形成餐饮消费合同时(即进入饭店点菜时),收取包厢费和最低消费因饭店并未告知,不是双方消费合同的内容,消费者拒绝支付合法。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包厢使用费并无禁止性规定,即使餐饮经营者制定包厢费收取规定明显为企业带来额外的利润,但以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为前提。而且,无明文规定禁止设置“最低消费”,但要求商家要事先告知,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最低消费”服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饭店事后要求消费者支付包厢费的行为无异于强买强卖。(柯圣之 律师)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