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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着手修订

2009-06-26 08:07 来源:江淮晨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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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破解小区“停车难”

小区车库、车位的使用管理,是物业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的地方。不管是老居民区还是新建的居民小区,经常看到绿化带上停满了车辆。小区车位人满为患,回家迟了根本找不到车位。

省建设厅巡视员李玉华直指车库、车位的三大问题:一是许多新建小区的车库、车位售价太高,很多业主买不起,而开发企业又只售不租,或将租赁费提得过高,二是有的车主随意侵占小区道路、场地停放车辆,而地下车库、车位却闲置得不到利用;三是许多老旧小区规划建设的车库、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求或无配套。

该条例新修订草案根据《物权法》出台具体规定,以破解物业管理中的“停车难”问题: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确需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场地使用费的交纳、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下,并经业主大会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物业费双方可约定

物业收费难,一直是困扰很多居民小区的难题。有的是物管服务没达标,有的是业主久拖不交。双方对簿公堂的事屡见不鲜。

该条例新修订草案内容是:“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该修订草案还有七八处重要修改。比如,物业管理公司前期后期管理和交接、增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程序规定,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标准、明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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