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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别墅业主受煎熬 拒付高昂物业费当被告【2】

2009-07-16 11:53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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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定价被撤销终审翻案

失望至极的张先生向二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余昌明律师也在找寻着突破口。“既然一审法院以收费标准定案,那么扳倒了这个收费标准,翻案就有可能。”

根据《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暂行办法》的规定,高档住宅的收费标准须由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报市物价局予以确认。那么,这张盖着区物价局收费科公章的收费标准在市物价局备案了吗?

余律师三次专程走访通州区物价局的上级主管单位北京市发改委,得到的答案是区级物价部门无权确认高档物业收费标准,市发改委是北京高档物业的收费主管机关,每年都要公布一批经确认的物业管理企业,但是张先生所住的小区物业并不在确认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通州区物价局确认批准张先生所住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是越权定价。”余律师和业主代表将问题反映给市发改委,该委收费管理处、价格监督处联合调查,查证后专程前往通州区物价局,要求其通知物业公司按照规定重新备案。

收费标准被撤销了,物业公司胜诉和收费的依据也就不复存在了。余昌明律师将市发改委的答复函呈交法院,并提出按照《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管委会协商确定。高档住宅管委会成立前,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购房时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使用、管理、维护公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费。

而该小区的开发商于1999年向业主们下发过《小区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其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2元,且公约已在市小区办备案生效。物业公司理应按照公约中约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2004年8月,终审判决下达。法院认为,由于张先生所住小区管委会与物业公司尚未确定新的物业收费标准,张先生仍应按照《小区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中约定的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要求按照通州区物价局确定的每平方米3.8元的标准收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二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张先生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交纳拖欠的物业费1万余元。虽然结果是交纳物业费,但张先生还是胜了。

律师提醒

合理合法协商才是硬道理

近年来物业纠纷层出不穷,物业公司与业主不像是服务与被服务者,倒像一对天生的冤家。不满意就拒交物业费;不交物业费就降低服务,最终闹上法庭。

2003年9月我国开始施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然而纠纷却并未因“规矩”的出现而减少,反而愈演愈烈。物权法实施后,赋予了业主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一时间又掀起一股炒物业的风潮。按理说,法律法规应该是规范各方行为的准则,怎么反而引爆了纠纷?从这个角度来说,本案有着很强的代表性。物业公司不按约定擅自加价,物价局也超越职权批准定价,这都是不按规矩办事,其结果只能导致纠纷的出现。

余昌明律师说,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和平相处、互利共赢的前提是物业公司提供优质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和服务相统一。而业主也要配合交纳物业费。

余律师表示,在因物业服务出现矛盾后,小区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交涉,要求其提高物业服务标准。炒掉物业公司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而物业公司也应当清楚自己的地位,按照约定完善服务,毕竟业主手握着解聘物业的权利。只有物业收费、业主维权、行政部门行使职权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物业纠纷才能真正化解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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