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南京:小区一夜间换了物业 业主及业委会毫不知情

2009-07-15 09:13 来源:现代快报 阅读:人评论

A-A+
“一夜间,原来的物业消失了,新物业悄无声息地进来了。”东方名苑的业主代表孙先生如此描述了这个小区的变故。“物业变更,业主自始至终都不知情。”投诉的20多名业主一致反映。物业更换为何要避开业主及业委会?记者调查发现,这栋30层的高档住宅已变为名副其实的办公楼,业主构成复杂,业主间的信息又不对称,在业主利益的维护和对物业的监督方面,存在不少障碍和漏洞。

[事件起因]

物业一夜“变脸”

物业全变成了生面孔,东方名苑交付这么多年来,一直都是富春东方物业,这个和谐物业哪来的?

6月25日一大早,石鼓路33号东方名苑业主马先生出门散步,路过一楼大堂时,他注意到值班的物业很面生,连制服都变了,这位工作人员佩戴的胸牌上写着“和谐物业”。马先生纳闷起来:东方名苑交付这么多年来,一直是南京富春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东方物业),难道改名了吗?打听后才知道,富春东方物业已于前一晚撤离,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谐物业)是这栋大楼的新“管家”。

“由于原来的物业服务太差,知道换了新的物业那一刻,我还挺开心。”马先生告诉记者,直到6月26日下午看到富春东方物业的人在一楼闹事,他才知道其他业主和自己一样,对这次换物业的事毫不知情。马先生等业主还发现楼道墙壁上张贴了一张告示:尊敬的东方名苑业主,富春东方物业因内部经营调整,于2009年6月26日起撤出东方名苑项目的物业管理……现由和谐物业接管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声称,7月1日前属于临时代管,7月1日起正式接管。

[业主质疑]

是谁导演这场戏

业主及业委会不但不知晓物业变更,更离谱的是新管家一上任,就颁了“新令”,调整车库收费且对外开放。

是谁许可了这次变更?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业主委员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组织全体业主对是否续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根据上述规范,富春东方物业的撤离与和谐物业的进入,都应当通过东方名苑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并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业主不知情,业委会是否知情呢?

东方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许文胜告诉记者,东方名苑与富春东方物业之前的合同到期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突然撤离要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而和谐物业并没跟业委会签订合同,业委会事先也没接到通知。

凭什么买断式经营车库?

和谐物业接管东方名苑后,首先对车库做了调整,一是将每个月的车位租赁费用从400元提高到500元,同时统一经营车库,对外开放。业主认为,在没与物业签订合同前,他们无需缴纳费用,物业对车库费用调整没有依据。物业将小区地下车库对外开放,严重影响业主车辆的停放和通行。

孙先生等业主告诉记者,面对业主的这个疑问,负责管理车库的工作人员的解释是:“车库已被一家公司买断,交由和谐物业统一经营管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科张科长介绍,南京住宅楼的车位一般分为私有车位(即带产权车位)和共有车位,对于共有车位的处理,由于物权法也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保证业主对车位的“共有”权利并非易事,要查清楚小区车位的性质及产权归属。

尴尬的业委会

物业变更事宜还没说法,现任业委会却受到了业主发难。业主认为,现任业委会没有尽责。

两个公司是“一家人”?

许文胜向记者透露:“后来业主委员会联系上了两家物业公司,他们的相关负责人说,这两家其实是隶属于同一家公司,和谐物业只是将富春东方进行了并购,物业公司的更换也只是公司的内部调整。”

“如果两家物业公司确属一家公司,那和谐物业将继续承担东方名苑的物业管理工作。相反,如果并非‘一家人’,业主委员会一定会追究富春东方物业违约责任,和谐物业的进驻也就缺乏法律依据了,业委会也一定会诉诸法律的。”许文胜表示,业主委员会目前正在律师陪同下,要求查看这两家的相关资料,具体的审查结果将在近期公示。

记者就此向和谐物业的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时,负责接待的梅姓工作人员称:“这是公司内部的事,目前公司已在与业委会协商,会向全体业主以公示的形式解释的。”对于其他的具体问题都一概拒绝回答。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