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违法决定房管部门可撤销
新规:业主大会、业委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委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委会委员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以业委会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决议以及在小区内发布的公告,须经超过半数的委员签字同意。
解读:林常青说,这些条款,是进一步明确业委会在行使权力中应承担的责任,防止其为私利或不负责任地对小区日常事务作出决议。同时预防业委会主任等主要成员的权力过大,体现出小区事务表决的民主性。
三种情况街道介入业主大会
新规:小区内发生影响小区稳定或者发生较重大事件的,应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辖区的区、县房管部门、城管执法、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组成。
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存在:未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当事双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三种情况之一的,都将由街道介入召开业主大会,由小区全体业主表决决定小区管理模式。
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居委会对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解读:陈立武说,《指导规则》细化了街道的职责,但恐难根本解决问题。由于目前各物业站的人员有限,且人员很多没有进入政府编制,监管能力有限。且工作量大,在实际工作中多疲于应对,难以做到引导、监督。破解难题还需增加人员,提高从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