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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小区维修将有专项资金 业主首次交存比例为5%或7%【2】

2009-10-10 02:06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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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使用?

钱有了,何种情况才能用?在支取时必须办理什么样的手续?一次支取的维修资金在数量上有没有限制?《办法》给予了明确。

维修资金“钱随房走”

《办法》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未交存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与受让人协商足额交存。

解读:维修资金能不能像住房公积金一样由业主本人提取现金?答案是“不能”。房屋除了在灭失时(比如拆迁、自然灾害毁灭等)其维修资金可以提取外,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成为提取现金的理由。那么如果将房屋卖了呢?这种情况下,业主本人仍不能提取现金。《办法》规定,维修资金是要随着房屋一起“走”的。

比如,张三要将房屋卖给李四,其名下的维修资金有1.5万元,那么张三不能取出这1.5万元,这笔钱将随着房屋户主的变更,转到李四的名下。当然,张三可与李四协商,要李四支付1.5万元现金给张三。

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分摊

《办法》第二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解读:什么是“相关业主”?举两个例子来说明。某小区有800户人家,其中某栋楼(72户人家)的外墙磁砖脱落,需要动用维修资金,那么所用掉的费用,就由这栋楼的72个业主来承担,而不是这个小区的800户主承担;同样是这栋楼,如果甲单元(24户人家)的走廊的楼面墙体脱落,需要修补和重新粉刷,那么所产生的费用由甲单元的24个业主承担,而不是这栋楼的72个业主承担。

那么每户业主分摊多少费用?是不是每户都是一样的费用?以甲单元为例,比如这个单元有A、B、C、D四种户型,面积分别是120平方米、100平方米、80平方米、60平方米,各有6套,而这次修补和粉刷共用了5184元。

先计算出甲单元总面积为8640平方米,然后算出每平方米所分摊的费用为0.6元(5184÷8640),再乘以各户型的面积即得出各户所分摊的费用。那么A、B、C、D四种户型的业主各承担的费用为72元、60元、48元和36元。如果这当中涉及到尚未出售的物业,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这些费用。当然,这些事情不是由业主去做,而是由代管机构去做。

单项工程超过1万元需审价

《办法》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维修工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万元;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万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项目审价的工程。

解读:在南宁市某小区,有业主认为业委会在维修资金使用方面“动手脚”,比如有一次疏通下水道,就花费了三四千元,而据他们所知,不到两千元即可搞掂。为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科学、合理地支出,维护资金的安全性,《办法》借鉴南京市的经验,对于涉及面广、数额支出较大的维修项目,要求进行项目审价。

有关科室负责人解释说,如果单项工程的维修费用几千元就要求去审价,无疑增加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工作量;如果不去审价,那么就可能出现“用1万元报1.5万元”的情况。另一方面,毕竟代管机构不是专业的维修部门,挖方需要多少钱?水管多少钱一米?总体价位是否合理?这些内容必须要请第三方来确认。需要重申的是,这个第三方是社会上任何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而不是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

紧急状况可预先拨款

《办法》第三十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管理机构代管期间,物业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电梯故障、屋顶漏水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及时通知市财政部门预先拨款。

解读:住房与其他物品不同,如果发生故障,时间是拖不得的。比如水管爆裂了,如果不及时抢修,不但业主没水用,还会造成极大的浪费;屋顶漏水了,如果不及时修补,楼下的业主就会遭大殃。对此,《办法》明确了关于紧急情况下列支维修资金的程序。

有关科室负责人说,由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可能会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甚至会引发公共安全问题,因此,针对一些特殊的紧急情况,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快捷”两字来确保故障的快速解决,即“先拨款后补手续”。

4、处罚规定

不交维修资金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自己的维修资金存在哪等问题也是读者们关注的,记者对这些问题一一采访。

三级账确保“医保金”安全

《办法》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解读:维修资金这笔钱存在哪里?《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是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另一方面,维修资金还要进入财政专户管理,以张三为例,张三住在南宁市兴宁区阳光新都C栋507号房,那么第一个总账设在财政部门,第二个账户设在阳光新都小区,第三个账户是张三,体现的是其名下的维修资金余额有多少、何时开支了什么费用等内容。

开发商不交维修资金将受罚

《办法》第三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缓办理相关业务。

《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解读:毕竟是掏钱的事,因此可能有极少部分人不愿意干。《办法》关于法律责任有两方面,一是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不垫付维修资金的处罚;二是对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维修资金的,将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有什么看法和建议的,欢迎读者拨打电话13878133335与唐记者讨论。

相关名词解释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总和。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部位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和通道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空调系统、给排水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安防技防监控系统、智能化系统、音乐背景系统绿地、水箱、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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