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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为棚改安置房物管立规矩 各区政府负总责【2】

2009-11-13 09:00 来源:济南日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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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可随意改为经营用房

下月起实施的《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对安置房的物业使用与维修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安置房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需按相关标准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两种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交存有两种标准: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小高层、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业主交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定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安置房业主未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不得协助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安置户可缓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待其经确认不属于低保家庭或转让、出租房屋时一次性补齐。

不得野蛮使用安置房

依据规定,安置房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开门窗及擅自改变房屋规划使用性质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及业主发现上述行为时均应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需申请

依据规定,房屋交付后,业主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向小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住户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小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安置房小区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安置房物业管理区域被划分为安置房小区和商品房小区。其中,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更受关注。

小区管委会履行5方面职责

安置房小区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

小区管理委员会将履行5方面主要职责,包括代表安置房小区业主选聘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违反安置房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告诫,并在小区内公示告诫内容;协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服务费减免有关工作;协助做好小区内人口管理和户籍迁移、登记工作。

建立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安置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区房管局、城管执法局、公安派出所、安置房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安置房小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等。

物业提供7项主要服务

安置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由小区管委会选聘专业物业企业实施;选聘专业物业企业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

安置房物业服务单位应向业主提供7项主要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与管理;共用部位、场所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安置房小区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服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账务代管服务;房屋档案资料管理。

物业服务中心所需管理服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安置房住户无固定职业人员中招聘。专业岗位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物业服务中心聘用人员数量及岗位配置,则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管部门根据安置房的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经营净收入属业主所有

规定明确提出,安置房小区内地面车位等共有部分的经营净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该收入不分配,存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支出。物业服务单位要每年公示1次经营收入,接受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监督。

安置房小区内的地面车位场地使用费,则由小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租赁的价格等因素,在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另行签订看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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