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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再审物管条例 四大焦点再作“修订”【2】

2009-11-18 09:55 来源:亿房网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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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市民代表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相对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的优先权,这个优先权应该是绝对的、有法律保障的。建议限制开发商高价出租,用政府指导价来控制。还有市民代表建议,为避免开发商通过连续合同达到规避六个月的限制,应该设置公告和备案程序。

【回应】昨日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在原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之上,又补充了“公示”环节:“出租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

【焦点四】住房专项维修金管理另行规定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第七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意见】市民代表认为,条例中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立法,首先要明文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现实情况是,业委会成立前后,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均由政府有关部门代为监管,其中存在很大的利益空间,严重损害了业主利益,应在法规中加以约束和判明。

市民代表还建议取消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二条,理由是:两个“三分之二”的规定过于机械,缺乏可操作性。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33亿元,实际使用不到2000万元,说明实际使用程序难的瓶颈非常严重。

【回应】昨日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将原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同时,删除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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